《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明确了当代中国科技发展必须遵循的5项科技伦理原则——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以及保持公开透明,如何理解这5项科技伦理原则是科技伦理治理机制建设和相关规范、政策及方针指南制定的关键环节。以生命伦理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例探讨这5项科技伦理原则,可以为这些原则的贯彻落实提供一种思维方式和路径,其目的不仅在于阐释科技创新和实践活动中的伦理冲突,也包括讨论如何运用这些原则协调这些冲突,应对不同的伦理困境和挑战。
2022 年 3 月 20 日,《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指出,“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这一文献明确了当代中国科技发展必须遵循的 5 项科技伦理原则:(1)增进人类福祉;(2)尊重生命权利;(3)坚持公平公正;(4)合理控制风险;(5)保持公开透明。体现出新时代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本研究试图在生命伦理学视域内,理解和贯彻落实上述科技伦理原则提供思维方式和分析路径。
01
增进人类福祉
《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具体阐释是:“科技活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类社会和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人类的生存和生命是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生产却始终离不开两种关系——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科技活动本身是人类社会基于社会关系对自然界包括人类生命的认知和探索,为了人类的“类”生命更安全、更幸福地延续下去,建立和促进人与自然、人与自身,以及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并在这一和谐关系中使广大人民群众具有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面对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习主席强调“在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面前,我们必须不惜一切代价,我们也能够做到不惜一切代价,因为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类的福祉是马克思主义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价值追求。同时,增进人类福祉也是国际生命伦理学领域中的广泛共识。
02
尊重生命权利
尊重生命权利是在增进人类福祉的伦理价值观和根本要求指引下提出的保护生命和尊重生命权利的要求,即:“科技活动应最大限度避免对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精神和心理健康造成伤害或潜在威胁,尊重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保障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世界人权宣言》主张“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然而,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领域对于“人的尊严”概念一直争论不休。主要有 4 种代表性观点。其一,人的尊严来自人作为人的生物属性。其二,相信人的尊严来自人的理性或道德感。其三,主张人的尊严来自后天赋予及培育的能力。其四,尊严意味着平等。在某种意义上说,尊重人的生命权利与尊重人的尊严含义相同。
21世纪以来,在生命伦理学领域对“人的尊严”问题的讨论中也出现过一种逆流:主张生命伦理学应当放弃尊严概念。然而,这些学者对尊严概念的“否定”恰好证明:在生命伦理学中,人的尊严和尊重人的生命权利都是不可或缺的概念,这都源于对于生命和生命权利的尊重,人们之间的分歧仅仅来自对尊严概念的理解不同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中国卫生健康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这部法律明确了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和公益性原则,把保障每个公民的健康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所彰显的健康权利包括:健康教育权、公平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权、获取健康信息权、获得紧急医疗救助权、参加医疗保险权、医疗服务知情同意权、特殊群体的健康保障权、健康损害赔偿权、参与健康决策权等权利。
03
坚持公平公正
公正是生命伦理学的 4 个经典原则之一,公正原则关系到社会利益和负担的分配。这一基本原则关系到形式(formal)公正原则,这一形式公正原则是缺少实际内容的,面对人与人之间的众多差异,如何为这一原则增添实质内容,利用这一原则达到实质公正便始终是建构社会制度、出台各种法规政策以及科技伦理治理的一个永恒的伦理追问。在生命伦理学领域,人们通常用公正原则讨论医疗保健资源分配问题。不同的伦理理论也会给出不同的分配方案。
事实上,生命的公平公正从来就不是与生俱来的,它与人的生命权利一样是通过社会制度和国际社会之间的协调建构起来的。处于优势地位的群体应当与不利地位群体分享从研究中获得的任何利益,同时也要适当地分享不利地位群体的负担。
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把现代社会视为一个风险社会,认为在风险社会中,科技活动的本意是解决资源匮乏以及由此而来的分配不公平和不公正问题。从生命伦理学视域来看,科技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提出的基本要求便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医疗保健制度;公平公正地分配医疗保健资源和生命科学、医学研发应用过程中的利益与负担;在开展新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科技研发、创新、人体实验和临床应用试验中关注到不同群体的利益和负担,考虑到性别、种族、经济和社会地位、年龄、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等因素,尤其是要做好处于不利地位群体和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工作,在坚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给予其最大的利益补偿。
04
合理控制风险
科技活动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所以从事这一活动时必须依据现有的科学知识对于风险进行预警和防范。这样做的理由主要有3点。
其一,科技活动在改造自然界和造福于人类的同时,也可能成为一种异化力量,即使自然界同人相异化、使人同自身相异化,使人的劳动创造物成为一种与人对立和不可控制的力量。人类社会在以现代化方式,利用科技手段征服自然、改造自然,摆脱贫困和对自然依赖的同时,也在制造着难以估量的新风险,因而在现代社会,“我们不仅要关心如何利用自然或者如何使人类从传统束缚中解放出来,而且要从本质上关注技术经济发展本身带来的问题”。
其二,科技活动实践也可能导致人与人伦理关系发生异化。科技活动,尤其是生命科学和医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人类社会生产自己生命和他人生命方式和手段方面的新变化。新一轮的技术革命会导致人类社会中新的分配不平等和不公正,给某些群体带来利益,而让另一些群体无法受益,或者承担风险和负担。
其三,风险本质上与预测相关,而对风险的预测主要基于因果假设,但因果假设往往会脱离人们的感知,由预测本身所导致的风险也是不可预测的。它们必须总是来自人们想象的、暗示的和相信的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说,风险也是不可见的,它们所包含的因果关系或多或少也总是不确定的和暂时性的。因而,我们正在应对的是一种理论上的,由此也是科学方面的意识,甚至日常的风险意识也是如此。”正是因为如此,《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才强调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推进科技伦理治理法律制度建设、通过科技伦理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对于科技创新可能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加强研判并提出对策。
因而,在从事科技创新活动之前,人们必须要预设期待与价值,明确可以接受和不可接受事物的界限,阐释和证明这些可接受性或不可接受性的标准。
05
保持公开透明
《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强调要保持公开透明原则。“科技活动应鼓励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合理参与,建立涉及重大、敏感伦理问题的科技活动披露机制。公布科技活动相关信息时应提高透明度,做到客观真实。”
科技活动决策涉及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与人类命运息息相关。以生命伦理学为例,它的诞生便被视为一项民主事业,因为其决策需要公众参与,建立一种对于重大和敏感问题的常态化披露机制,及时传递客观真实的生命科学发展信息,并征得社会和公众的知情同意。在生命科学技术活动中,公开透明性泛指“研究人员应促进及时交流向其他相关方提供准确的科学信息。研究人员应与各种公众交流团体,研究者应该传递最先进的科学技术。研究人员和赞助商应当通过及时发表正反结果的方式公开科技活动的理念、方法、数据和资料”。同时,透明性的意义还在于通过披露矫正偏离伦理轨道的行为和实践。
在科技活动中,公开透明要求既尤为重要,同时也面临着矛盾和冲突。一方面,人们渴望诚实客观地公开科技创新实践的信息和成果,这与现代民主社会追求信任、民主、法治、公平等价值观相一致。另一方面,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高科技背景下的透明度也对人类的生存、隐私权、自主性和自由带来威胁和恐惧。信息披露和透明度都是有限度的,一旦生命伦理学被理解为一项理性的事业,这些限度便会显现出来,因为理性的争辩有时会掩盖利益冲突和权力关系,把关于透明度披露本身变成被伪装成伦理分析的利益冲突和权力斗争。
因而,从生命伦理学视角来看,保持科技活动的公开透明至少需要做到以下 5 个方面。(1)开启道德对话。科学技术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人民服务,因而需要更接近社会,并在不同参与者之间形成真正的对话。(2)信息透明度和知情同意要求。科技创新进步需要进行各种临床和治疗实验。(3)尊重不同群体差异,这需要研究者和开发者尊重参与者权利,为保证他们的自主性做出更大的努力。(4)识别、协调和尽量避免研究人员与研究机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在所涉及的权利和利益之间取得平衡。(5)需要通过问责制来落实公开和透明要求。
06
结论
“我们希望怎样的生活?什么是人类所具有的特征?什么是必须得到保护的自然特性?”“什么是人类?什么是我们想象中的自然?”生命伦理学中的 4 个经典原则已经成为当代社会分析生命伦理学问题的普遍性指导原则。《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也明确了中国当代科技发展必须遵循的 5 项科技伦理原则。面对飞速发展的科技创新和进步趋势,清晰和认真地理性思考和判断依旧是解决生命伦理学困境、获得规范性认知和抉择的最佳方法。
本文作者:张肖阳,肖巍
作者简介:张肖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助理教授,研究方向为环境社会学、政治生态学与应急管理;肖巍(通信作者),清华大学高校德育研究中心,教授,研究方向为伦理学与生命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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