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田先进
记者从安徽省药监局获悉,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备案和报告工作的公告》要求,日前,安徽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药品网络销售网上备案报告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开通网上申报系统,旨在进一步做好全省药品网络销售备案报告工作,改善药品网络营商环境,方便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备案报告,提高工作效率。
在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方面,《通告》明确,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如实填写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平台备案信息公示。
在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方面,根据《通告》,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通过企业端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批发企业,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药品零售企业,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通过多个自建网站、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含小程序)等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报告内容中逐个列明;入驻同个或多个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将第三方平台名称、店铺名称、店铺首页链接在报告内容中逐个列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企业的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纳入日常监管,督促企业持续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实际,细化具体内容,完善有关要求,组织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依法依规履行报告义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按要求报告的,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备案和报告信息的归集整理,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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