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姜雪
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吴某、陈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二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的形式共同购买原告开发的房屋。二被告交付了101920元的首付款,剩余房款36万元在某银行进行贷款,原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担保。因被告拒不履行偿还银行贷款义务,银行要求原告履行担保义务,原告代二被告向银行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共计353199.38元。而后向吴某、陈某追偿,二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在判决生效七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被告仍不履行。
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网络财产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执行法官来到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现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登记情况,对房屋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向九台法院申请对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抵顶欠款。执行法官积极与拍卖公司联络,将房屋置于网上进行拍卖,该房屋经过两次拍卖均流拍,最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将被执行人的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抵偿,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执行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九台法院执行局秉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在每起执行案件中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以实际行动践行为群众办实事的初心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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