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就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本,可村民王某签了承包合同,交了承包费,却一直没种上地……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审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判决双方解除承包合同、被告退还承包费并支付违约金,了结了原告王某的一桩心事。
2021年8月,王某通过公开竞标与邻村村民小组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一处土地,并约定了承包地四至、承包期限、承包费、合同解除条件、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王某按时缴纳了第一期、第二期承包费用,可村民小组却迟迟未按约定清理涉案土地附着物、交付其承包经营。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将该村民小组告上了法庭。
庭审时,村民小组未到庭应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村民小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已经按照约定缴纳了土地承包费,村民小组应按照约定将涉案土地上附着物清理后,将承包地交付王某经营。村民小组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王某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双方解除承包合同,村民小组退还原告土地承包费5700元并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与村民小组签订合同后,按约缴纳了承包费,被告未按照约定交付土地构成违约。村民小组应返还王某缴纳的承包费,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官在此提醒,承包土地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另一方利益受损的,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通讯员 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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