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我市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中规定,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病毒性肝炎干扰素治疗、血友病、肺动脉高压。
《通知》要求,对于病种申报认定,参保职工患者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慢特病责任医师对参保人员的申请进行认定和网上填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负责审核管理,将审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均可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门诊慢特病费用结算要严格执行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治疗门诊慢特病必需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医药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上述规定的医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在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即时结算,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比例支付,由定点医药机构记账,个人自负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与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
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和支付定额具体为:
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从原来的1000元调整为300元。
门诊慢特病一个年度内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金支付限额之和。门诊慢特病统筹基金并入医疗保险年度支付累计,合并计算,年度内不得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公务员补助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病种对应比例(详见《通知》原文),个人负担部分符合公务员补助相关规定的由公务员补助再次按规定比例支付。门诊慢特病治疗必需的检查费、化验费,按照病种支付比例报销。
患有两种以上慢特病的参保人员,可同时申请,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为300元,支付限额分别计算,最高不得超过我市政策规定各项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
血液透析费按下列标准收取:血液透析费不超过420元/次;血液滤过每2周1次,不超过910元/次;血液灌流(含血透费)不超过1320元/次,一个年度内不超过9次;血液、腹膜透析参保患者在透析治疗中必需的药品费,按照病种支付比例报销。
此外,享受门诊慢特病治疗的患者,不得同时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的;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
(呼和浩特日报记者 梁婧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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