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多年探索,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中期推进会已由单纯的课题进展报告会发展为内外联动、具有浓厚学术氛围和鲜明实践特色的学术研讨会、实践交流会。“要以中期推进会为契机,加快课题研究进度,提升课题研究质量”,在日前由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主办的2022年度中期推进会上,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郭立新如是说。会上,来自系统内外的5名专家和12个课题组共40余名代表就如何聚焦新时代检察实践的需求,着力提升检察理论研究质效等问题展开深入研讨。
胸怀天下,检察理论研究应积极融入检察工作大局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赋予检察机关更重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检察理论课题研究应顺应大势、把握机遇,为检察事业发展固根本、谋长远。
第一,关注检察职能,研究如何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法律监督不是‘高人一等’,但是必须‘胜人一筹’”,这个“筹”正是质效。检察理论课题研究要深挖检察实践这座富矿,提炼问题、升华理论、回归实践,系统阐释如何在新时代背景下实现法律监督质效全面提升这一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课题。《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 全面提升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研究》课题组提出,要以顺应法律监督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为基础,以数字检察为抓手,以一体履职机制为依托,以科学的质效评价体系为引领,全面提升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能。对此,郭立新建议,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课题组应充分梳理这一新论断与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之间的逻辑关系。要充分论证如何将“数字检察”等创新举措统一于法律监督质效提升这一时代命题。
深入推进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是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重要举措。如何避免检察职能的“拼盘化”“机械化”?《检察职能一体化研究》课题组认为,必须立足检察职能一体化理论,紧贴检察实践,树立系统观念,注重检察一体化格局下各要素、各部分之间的关联性、耦合性,多层级统筹、多主体协同。对此,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周新认为,在基础理论方面,应回归对检察职能一体化这一核心概念的阐释与论证。在推进路径方面,应对平均用力抑或全面与重点兼顾予以明确。在规范的建立方面,应对检察职能一体化在宪法、组织法和相关法律规范的框架内是否存在规则障碍或理论难题进行深入分析。
在涉外法治领域,《检察职能与涉外法治建设》课题组以厘清“涉外法治”与“国内法治”“国际法治”之间的关系为研究起点,对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建设的职能划分与实践困境进行系统梳理,指出应从强化顶层设计、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法治保障、推进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快检察职能涉外法治建设。郭立新与周新均提出,应对检察职能的涉外要素进行全面梳理。周新还建议,要突出重点领域,突出案例思维,系统总结难题,为今后的立法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第二,聚焦法律监督重点,研究如何助推执法司法权规范运行。在刑事司法权领域,《公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研究》课题组对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运行效果进行系统评估,提出应坚持监督与引导并重,充分考虑两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对该工作构成的潜在制约。对此,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建议,应突出强调侦查监督的首要地位,重点围绕如何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法律监督,如何真正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作用展开研究。
在民事司法监督领域,《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精准监督实现路径研究》课题组着眼于办案机制的构建,以四川省虚假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实践为样本,对检察机关内部一体办案、公检协同办案、检法协作办案、监检协同办案四种典型办案模式进行分析,主张以大数据为突破、以联动机制为重心、以“人案并查”为目标解决虚假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工作面临的“发现难”“查证难”“保障难”“追责难”的“四难”问题。对此,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赵玉建议,要站在既有成果之上突出创新性,在案件类型、案源发现、工作方法等方面寻求突破,充分发挥省级检察机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优势,为虚假诉讼监督这一“老话题”提供崭新研究视角。与此相关,《精准监督背景下的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研究》课题组则更注重探讨如何确定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条件与范围,以实现检察权与法院审判权、执行权的平衡。课题组提出,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应坚持监督审判权运行的职能定位,以比例原则为理论参考,在充分考虑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司法成本等“三要素”的基础上,确立“一般应当跟进监督”与“审慎跟进监督”的二阶审查步骤,明确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条件和范围。赵玉指出,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十分必要,课题组要重点论证如何跟进监督,以及如何平衡法律监督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在行政执法权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引导行政执法研究》课题组指出,行政公益诉讼的出发点在于通过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行使督促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未来应凸显检察机关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场景下的引导功能,综合运用检察一体化、大数据模型构建等多种手段,以行政公益诉讼为轴心实现法律监督模式的变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鹏建议,在行政公益诉讼领域,应重点论证如何处理法律监督权与行政执法权的职能关系,既要避免监督“不到位”,又要防止监督“越位”。
守正创新,检察理论研究应科学回答检察履职提出的新课题
近年来,最高检党组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发展大局,遵循司法规律与检察规律,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不断升级司法检察理念、创新司法检察实践。检察理论研究也要积极跟上进而走向引领,为巩固、深化监督办案新理念、新实践提供建设性成果。
第一,系统阐释如何巩固、落实监督办案新理念。《检察能动履职与诉源治理》课题组认为,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包含诉前问题治理和诉中、诉后矛盾化解两个层次。郭立新建议,要对检察机关提出依法能动履职的深层次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对能动履职与诉源治理之间的关系予以充分论证。同时,应明确能动履职的边界和程度,做好“我管”和“都管”的职能区分。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贯彻落实中的辩证法问题研究》课题组以宽与严、快与慢、分与合三对关系为切入点,提出应把握好政策落实的尺度,轻罪并非一定不捕,重罪并非一定要捕。应调节好政策落实的节奏,强化对快捕快诉快押的政策调节。把握好捕诉押各环节的关系,保持各阶段的独立性,防止诉讼结果的捆绑。对此,韩旭提出从十对关系的角度对该课题进行进一步论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检察主导与公检法司协作配合关系、被追诉人与被害人权益保障关系、不同地域的关系、轻罪与重罪的关系等。
第二,跟进研究如何深化、规范监督办案新实践。《涉案企业合规刑事立法研究》课题组提出,涉案企业合规刑事立法要综合考量刑事实体与刑事程序,渐次推进。在实体法方面,提出分离单位责任与单位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实现单位犯罪归责机制的重塑。在程序法方面,提出增设“单位合规特别诉讼程序”,就适用对象和条件、侦查、审判环节的合规、合规考察期、分案处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立法完善建议。韩旭建议,应对如何修改刑事实体法提出更为明确的立法方案。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体现繁式合规与简式合规的类型区分。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立法研究》课题组认为,应聚焦“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立法支撑不足”这一难题,明确检察机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职能,对其职能定位、基本原则、案件范围、化解方式等问题予以系统规定。对此,赵鹏建议,基于检察机关职能定位,对监督手段做好层次区分,对于行政诉讼监督等传统领域,应更加深入推进;对于民行交叉等涉及检察机关内部职权配置的领域,应通过检察一体化,强化内部协同;对于涉及检察权与行政权关系的领域,则应稳步进行试点推进。
《大数据分析在法律监督中的应用研究》课题组从监督路径、监督格局、战略方法三个方面,对大数据法律监督体系的“浙江模式”进行系统总结,提出通过更新监督理念、构建内外协同机制,推动“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这一监督路径的实现。周新指出,要在中国语境下对大数据进行界定,突出大数据与检察工作的紧密关系,紧跟社会发展新形势和检察工作的重点问题,聚焦主题,突出主体,解决难点。
总之,开展检察理论课题研究工作,必须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需求,牢牢把握“来源于检察工作、领先于检察工作、应用于检察工作”基本规律,持续提升课题研究质效,以高质量成果引领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科研管理部)
[版面编辑:张宁]
[责任编辑: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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