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与非公企业保持良性互动沟通,光明磊落交往,明晰政商交往界限,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推动形成亲清政商关系。
一、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1.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优化营商环境,坚持“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积极担当作为,认真履职尽责。
2.要公平对待市场主体。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非公企业、本地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保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3.要推动政策落实。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研究制定涉企政策、规划、法规,要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主动提供政策解读,依法依规帮助企业争取支持,及时清理与新发展理念不相符的政策规定,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加强信息共享、工作协同,探索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服务。
4.要主动联系以企业和商(协)会。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制度,主动联系企业、相关商(协)会,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无事不忧,有事上门。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按公务接待标准在企业、商(协)会职工食堂、会议餐厅用工作餐,用餐应缴纳费用。
5.要加强政商交流。坦荡真诚、积极主动与非公经济人士交朋友,准确掌握思想动态、经营状态,积极正面引导,促进党政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互通,推动企业和企业之间的资源对接,建立非公经济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
6.要提供高效服务。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和环节流程,深化“放管服”改革,变“多次跑、多次办”为“一次跑、一次办”,实现全省政务服务“一张网”,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服务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需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应当积极协调办理。
7.要助力企业发展。积极为企业发展搭建平台,组织企业和商(协)会参加旨在推介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展销会、洽谈会、博览会等经贸交流活动,邀请其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人才培养、技术推广等活动;确因工作需要,按程序报批后,可参加企业组织的展览、论坛等公开商务活动,出行、就餐、住宿按公务出差标准执行,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
8.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加强各类服务企业网络平台建设,畅通企业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的渠道,及时受理处置企业举报线索、反映问题和利益诉求。及时管控和协调处置涉企网络侵权行为和抹黑攻击、恶意炒作等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强化落实《黑龙江省投资项目服务专班和首席服务员监督管理办法》,依法依规解决企业在项目落地、转型升级、人才资金、手续办理等方面问题。
9.要规范行政执法监管行为。加快“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推进“一网通管”,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对同一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合并进行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
10.要诚信守法履约践诺。开展政务诚信专项行动,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批复、文件等书面形式依法承诺的优惠条件。加大涉企遗留问题解决力度,对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或者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二、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1. 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不得在行政管理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向企业乱伸手。
2. 不得滥用职权,违规插手企业经济纠纷。不得在监管服务中对企业故意刁难、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人为设置障碍、选择性执法、截留涉企优惠政策、违规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逮捕、滞留等措施,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侵害非公经济人士合法人身、财产权益。
3. 不得懒政怠政推诿拖延。不得在履职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不得在联系企业过程中只挂名不履职、只联络不服务,对企业反映的问题无动于衷、消极应付,对企业合理诉求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4. 不得违规收受财务。不得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赠送的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以讲课费、咨询费、奖品、奖金等名义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规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
5. 不得违规干预经营。不得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得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不得干预和插手企业单位人事安排,损害企业合法利益。
6. 不得谋求私利。不得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7. 不得违规吃请。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或者接受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8. 不得“新官不理旧账”。不准以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责任人更替为由,不履行或者擅自改变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对市场主体依法做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违约拖欠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9. 不得违反保密纪律,向企业泄露在工作中获得的信息,为企业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帮助。
10. 不得实施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规章侵害企业利益的其他行为。
来源:活力新麻山
小编:小齐同学
审核:赵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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