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噪声监测工作,深入支撑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关于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推进实施“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噪声监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新时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新要求、新任务,以支撑管理、服务人民为导向,深化声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噪声源自行监测监管,着力提升噪声监测自动化、信息化水平,深入支撑“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实现居住环境和谐安宁、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明晰事权,压实责任。进一步理顺噪声监测工作机制,明确国家和地方噪声监测事权划分,压实排污单位自行法定责任。确国家和地方噪声监测事权划分,压实排污单位自行法定责任。
——提升能力,强化支撑。健全噪声监测与评价标准规范体系,着力推进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加强监测质量管理和信息公开,全面、深入、有力支撑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
——问题导向,形成合力。加强投诉较多的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监测,鼓励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开展噪声监测,共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噪声污染问题。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不断完善,监测与评价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得到有效保证,监测信息发布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对噪声污染防治和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的支撑能力明显提升。
二、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四)依法规范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
生态环境部组织建立声环境监测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规划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声环境管理需要,组织布设城市功能区、区域、道路交通等各类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确保点位设置的科学性、代表性、全面性。
(五)做好功能区监测站(点)核定。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和点位规范性评估核定工作,要严格履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自核、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复核两级评估核定程序。2023年6月底前完成对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复核;2023年底前完成对其他地级城市的复核。县(区、市)按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做好功能区监测站(点)布设相关工作。要根据城市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和人口密度增设、调整站(点),对不符合规范要求、不具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条件的站(点)予以调整,优先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设置站(点)。
(六)严格功能区监测站(点)管理。
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和备案程序,明确工作要求,加强站(点)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级及以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2023年底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备案并统一纳入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定后,除功能区类别发生变化、站(点)周边环境发生显著变化等因素外,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
三、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七)推进自动监测系统建设。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开展本行政区域地级及以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确保自动监测系统正常稳定运行,联网传输畅通高效。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生态环境部门于2023年底前、其他地级城市生态环境部门于2024年底前,按有关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分别完成本行政区域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并与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5年1月1日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开展城市及各类功能区昼、夜间达标率评价。
(八)深化监测数据应用。
鼓励支持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功能区自动监测数据,结合区域、道路交通以及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公共场所等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噪声源排放监测数据,应用空间信息化技术,绘制并发布城市噪声地图,加强对城市不同时段、不同区域噪声污染特征和变化规律分析,有效支撑对噪声污染的分时段、分区域精准化管控。
四、压实噪声源自行监测责任
(九)督促工业噪声排放单位依法依证监测。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积极推动工业噪声自行监测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督促工业噪声排放单位按照法律和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工业噪声排放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声环境管理需要,应有计划、分步骤地依法推进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噪声污染执法机构、监测机构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工作机制,及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十)落实其他噪声源自行监测责任。
民用机场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协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定期开展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监测,保存原始记录,并定期报送监测结果;噪声自动监测设施应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由相应监督管理部门或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督促落实噪声监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五、加强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监测
(十一)多部门合作联动。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合作联动,以投诉较多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为重点,联合开展声环境质量和噪声排放情况调查、监测,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会商研判,摸清噪声污染状况,分析污染来源。必要时将调查、监测结果及有关建议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其指定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多部门依法履职。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要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各类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现场监管执法处置配备必要的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或设置相应的自动监测设施,开展噪声污染状况监测,及时为噪声污染防治和处理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六、支持开展社会生活噪声监测
(十三)鼓励开展公共场所噪声监测。
倡导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根据需要在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和显示设施,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具备条件的可与当地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
(十四)积极提供监测技术支持。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为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噪声监测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引导社会公众共同维护公共场所、居住环境和谐安宁,实现共治共享。
七、确保噪声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十五)健全标准规范。
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噪声监测相关标准规范,强化自动监测技术应用,加快工业企业、建筑施工场界、机场周围区域飞机噪声监测标准规范制修订,推进城市轨道交通(边界)环境噪声、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方法研究,研究制定宁静小区等噪声监测站(点)布设、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逐步健全噪声监测标准规范。
(十六)完善质量管理。
承担噪声监测、噪声自动监测仪器设备运维单位及开展自行监测的噪声排放单位,要建立噪声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监测全过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严格执行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伪造噪声监测数据。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采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生态环境相关标准技术要求,机场等特殊区域使用的噪声监测设备应同时满足相关行业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十七)保证量值溯源。
生态环境部组织做好噪声测量仪器检定装置生态环境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的运行维护。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噪声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与传递,强化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手工比对监测,保障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承担噪声监测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仪器检定,定期进行校准。
(十八)建立监督机制。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健全噪声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对声环境质量监测和工业企业噪声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帮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噪声监测机构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建立黑名单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信用监管;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支持相关部门开展对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的噪声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八、加大噪声监测信息发布力度
(十九)建设信息平台。
生态环境部建设全国声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平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建设本行政区域噪声监测信息发布平台,汇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手工、自动监测数据以及噪声源排放数据,并将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与全国声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平台联网。
(二十)规范信息发布。
生态环境部制定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发布技术要求,统一发布全国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家统一技术要求,自2025年起每月发布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评估报告。2025年1月1日起,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按小时发布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
九、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一)强化队伍建设。
用好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比武等常态化机制,带动加强噪声监测队伍建设,培养噪声监测领域的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推动提升社会化检验检测机构噪声监测能力。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噪声监测。
(二十二)强化监测科研。
加强多部门、多学科联合技术攻关,加强噪声监测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研究开发,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简易式、便携式噪声监测仪器设备。推进噪声污染溯源、噪声源定位与特征识别等先进技术手段应用,提高噪声监测智能化水平。
(二十三)强化责任落实。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本行政区域噪声监测工作,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抓好任务落实。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噪声监测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噪声监测站(点)建设和运行经费,确保各项噪声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四)强化指导调度。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于2023年底前、2024年底前分别向生态环境部报送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核定、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情况。生态环境部适时开展评估和监督指导,确保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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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编辑整理:优乐蜂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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