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下午好!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两款飞机。
“鲲龙”AG600是我司为满足国家应急救援体系和自然灾害防治体系的迫切需要而自主研制的重大航空装备,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除森林灭火和水上救援外,鲲龙”AG600经改装还可用于海洋执法、环境监测、岛礁运输等多领域,用途十分广泛。2018年10月20日“鲲龙”AG600水上首飞成功,习总书记发来贺电,极大地激发了我司全体职工的航空报国斗志。我司进一步贯彻新发展理念,奋力创新,大力协同,5年来各项试验取得圆满成功,适航取证工作完成指日可待。我司全体航空人坚信,“鲲龙”AG600必将在不久的将来翱翔在祖国的蓝天,成为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守护者。
至此盛会,再次感谢珠海人民对“鲲龙”AG600的大力支持。
“愿景”SF50是我公司收购美国西锐公司后革命性创新研发的全球首款7座私人喷气式飞机,代表了我司另一个宗旨即做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创造者。2017年“愿景”SF50获得美国航空航天界大奖“罗伯特.科利尔”奖,2021年度交付量达到86架,连续三年位居同级别飞机交付量世界第一。虽然如此,我们还在持续创新改进,满足人们飞得更快更远更高更舒适的飞行梦想。
民用航空器国际化研发制造涉及法律领域较广,下面我以如何构建主机厂与供应商之间长期合作共赢的合同法律关系为主线条,谈几点看法:
一、创新是主机厂与供应商共同的法律义务
今天我想从产品侵权责任法的视角来看创新。我们的飞机要飞往全世界,在考虑产品责任法律风险时要着眼于全世界的主要法律。
国际上,产品缺陷在法律理论上可以分为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和设计缺陷三种类型。制造缺陷指的是产品不符合设计,警示缺陷指的是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不充分,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这两项缺陷与技术创新关系不大,与技术创新关系密切的是设计缺陷。
国际上存在这样的设计缺陷定义:即本人的设计与他人的设计相比,如果存在更为安全合理的设计,则本人的设计就存在缺陷。这种定义方式不仅仅满足于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比较,还要与同时代同行业科技发展水平相比较。不符合法定标准当然要承担责任,符合法定标准不一定不承担责任。
如果原告聘请专家证人在法庭上证实,同时代存在比事故产品更为科学安全合理的设计,被告仅仅主张飞机已经取得型号许可证,难于反驳原告主张,因为适航取证仅仅是最低安全要求。鉴于航空产品侵权赔偿责任在有的国家并不受蒙特利尔公约限额保护,被告可能要承担惊人的设计缺陷赔偿责任。
所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不仅是企业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法律义务。企业要确保产品跟上时代科技发展步伐,确保不存在设计缺陷,就要不断实施创新研发。航空研发制造活动涉及的产业链条较长,创新研发不是主机厂一家的责任,所有的供应商都应该实施创新研发。主机厂一般会在长期合同中要求供应商承诺:同步实施创新研发,确保所提供的设备、部件是同时代先进产品。
今天在座都是法律界的朋友,希望大家建立同样的理念,创新是航空供应链各主体的法律义务,若创新不力,主机厂有权解除长期合同,以此鞭策和激励供应商创新图存。
二、重构违约责任条款提升供应链合同执行效率
以持续提升飞机市场竞争力为共识和前提条件,供应商得以与主机厂签订长期合同。因此,双方围绕如何提高飞机市场竞争力订立若干以特定目标为控制目的的过程控制条款,包括供应商向主机厂开放其财务成本数据,接受主机厂监督,持续开展精益生产降低成本造价;接受主机厂质量管控,保证制造符合性,确保质量缺陷归零;建立售后服务体系,提供24小时/7天/365日及时响应,确保客户满意,等等合同条款。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合同的生命也在于执行。条款设计得再好不执行也沦为摆设。
过去我们习惯于在合同中设一个威慑性违约条款,以此确保对方守约,效果不一定好,等到交货期届满时,双方矛盾已经激化,不是你死就是我活。对簿公堂,并不是双方所愿。以加强过程控制的理念重构违约责任条款,及时化解矛盾,及时处理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长期合同关系,才符合双方根本利益。
因此,我们在每一个重要的需要加强过程控制的条款明确主机厂和供应商责任人并规定违约责任,将违约责任落实具体的责任人头上。这种违约责任,是一种及时清结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是很高,三五千即可,约定从应付款里扣,不需要双方讨论数额,发生违约行为立即处罚,数额不是很大,但却让责任人立即感到肉疼,立即改正错误,使得每一个合同条款都得到全面及时地履行,从而整个合同得到遵守。
这种违约责任设置方式,一方面强化了合同条款的执行力,另一方面改变了过去积小错为大错的对抗模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纠正错误,供应链得以因此保持长期和谐稳定,飞机市场竞争力得以持续提升。
我们的目标是天下无讼。这一法治化的管理模式对主机厂团队的综合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主机厂法律部门必须足够强大,各部门业务经理必须是高素质人才,才能及时识别供应商在持续生产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不符合项,才能让让供应商各环节具体责任人认罚并且心悦诚服,否则主机厂难以驾驭这种互动合同条款。
三、在国际合作中要善于利用法律规则
我们的民法典合同编里含有大量的国际通行法律规则。包括合同成立、合同解释和违约责任等等。在国际合作中要善于利用这些规则。打官司如同下围棋,前半盘取得优势不见得最终取胜,如何把优势转化为胜势,有很大的学问。以违约责任规则为例,在国际上适用这个规则时,我们的认识需要结合所在国法律环境进一步深化。
在美国,你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可以主张信赖利益损失也可以主张预期利益损失,但是不能同时主张。主张信赖利益损失,需要提交的证据是与原告履行合同所产生费用有关的证据,该证据应该在原告的掌握中,选择这一主张的风险不大。但一般在合同违约诉讼中取得前半场的胜利,即确定对方违约后,都不甘心只索赔费用,都想获得预期利益赔偿。
主张预期利益损失存在一定风险。主张预期利益损失需要证明损失具有可预见性和合理确定性。可预见性是从被告的角度看,即,把被告设想为一个理性的人,按照原告提交的证据,在签订合同时被告对原告的预期利益是否能够预见。确定性是从法官的角度看,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主张的利润是否达到令法官内心足以确信的程度。被告往往从社会经济前景、行业现状、原告自身的能力等等方面组织防御。前面所述两个要素同时具备,原告主张的预期利益才能得到法官认可。主张预期利益损失证据难度较大,弄不好就赔了夫人又折兵。如果逾期利益之诉得不到法官支持,原告不仅得不到赔偿,还有可能赔对方律师费。如何审查有关预期利益的证据,在审判程序中如何取得两审法官的认同确信,结合具体案件十分复杂。今天时间有限就不再展开。
总的来说,弄清楚国际合作中的法律规则,可以使得合作双方在一个频道上对话,避免不必要的诉讼,使得民用航空器国际化研发制造事业更规范稳定,我们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才能有效地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法利益。
谢谢大家。
(王强 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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