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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网遭罚8760万背后:被引爆的学术垄断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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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奎鹏

据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12月26日消息,著名学术资源信息平台中国知网(以下简称知网)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被罚8760万元(人民币,下同)。至此,持续大半年的知网涉嫌垄断大案终于落下帷幕。

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调查结论认为, 2014年以来,知网滥用该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

一是通过连续大幅提高服务价格、拆分数据库变相涨价等方式,实施了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其数据库服务的行为;二是通过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等方式,限定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授权使用学术期刊、博硕士学位论文等学术文献数据,并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独家合作实施。

调查表明,知网实施不公平高价、限定交易行为排除、限制了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竞争,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影响了相关市场创新发展和学术交流传播,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禁止的“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知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12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知网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21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7.52亿元5%的罚款,计8760万元。

同时,坚持依法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监督知网全面落实整改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后果,要求知网围绕解除独家合作、减轻用户负担、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创新发展。

知网的傲慢

知网垄断大案是如何被引爆的呢?

2021年底,“知网擅录九旬教授论文赔偿70多万”等消息多次登上微博热搜榜,而更令人唏嘘的是,赵德馨教授运用法律武器讨回公道后,知网下架了他的所有论文。在舆论压力下,赵教授最终等来了中国知网的道歉。但除了涉及著作权纠纷,有关知网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质疑也备受关注。

当时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区两级律师代表张华东就认为,对知网的这种行为,应该给予足够警惕,避免成为一种平台经济模式。

通过分析知网与赵教授的事件始末,足见这里面包含两个行为:一是知网的收录行为,一个是知网的销售行为。而这两种行为的表现,通过诉讼及前后处理方式,应见知网的傲慢。

对于收录行为,可以侧重于从《著作权法》角度进行审视: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和应当有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法定的财产权的权利,或者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法定的财产权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由此可知,知网对作品所取得的权利,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著作权的财产权部分。而《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知网无论从高校院所取得作品,或者从期刊杂志等媒介取得作品,其仅仅是被让渡了部分的著作权财产权,知网都不是作品的作者。即使知网对收录的作品进行了某种形式的制作行为,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亦应获得授权。

那么,知网的收录行为,是否获得了作者的授权,是否合法取得著作权?通过今年大量起诉知网的著作权纠纷案例可知,知网存在未获得作者授权而收录他人作品进行营业行为的客观事实。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同时在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转让本法著作权财产权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很显然,知网在这点上做的还不够,其经营合规性存在一定问题。

反而要向侵权者付费的奇怪现象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知网收录他人作品的行为,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不能像贪食蛇一样无限攫取私利而发生像赵德馨教授那样得不到著作权报酬,反而要向侵权者付费的奇怪现象。

那么是否存在?或者如何解决“联系不上作者”而无法支付报酬?在张华东律师看来,这不应成为一个问题,理由有三:

一、知网收录作品的来源,无论高校院所或期刊杂志等一般都会有作者的信息,想找总能找到作者。

二、对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版权保护平台,依法搭建知识付费战略平台,保护作者合法权益。

三、全方位开放著作权认领、维权通道,由作者或者权利人依法向知网平台反馈、认领著作权。

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的发展大潮中,保护权利的机会与手段层出不穷,问题就在于,利益面前,是不是还能遵守诚实信用。

对于销售行为,张华东律师侧重于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给予了评论。

或许大家会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中规制的保护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知网提供的论文查重、下载等服务不是生活消费,而是学习、考试或工作,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因此,知网的销售行为或经营行为应接受监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以及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但根据赵德馨教授所亲身经历的维权事件,我们可以体察到目前的业态下,消费者对知网的选择往往是不自主、不公平的,无论是来自审查方的要求、使用方的选择以及提交方的格式服务模式。

众所周知,知网的商业模式之一是要求各高校和学术期刊及各大平台同意知网提供的格式合同乃至不平等的约定,然后理直气壮地免费使用所有收录的作品,之后再无本万利地收取用户的使用费。这种商业模式,赤裸裸地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以及“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等法律义务与合规要求。

通过知网对依法维权的赵德馨教授的160篇论文,在败诉后均予以下架的做法,就充分体现了知网的傲慢,以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蔑视,是违法行为。

这种现象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作品“被收录”而不知情,自己下载使用必须付费的现象,不仅在知网发生。

知识付费,是对创作者的保护,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更是国家的强国发展战略之一。在国内学术期刊文献查询服务市场,知网不仅拥有国内硕士论文、博士论文数据库,还具有一些独家文献资源和国外文献资源。而知网的这些文献资源优势对绝大多数需要通过论文查重分析,才能提交、发表论文,进而获得学位、职称评定的消费者群体而言是社会性刚需。当一种需要成为刚需,商家就有垄断与暴利的天然觊觎,这也就很好理解近些年包括知网在内的知识平台案件频发。

知网业态是一个典型的双边市场,由于其在学术期刊、论文查重等方面的地位,一篇作品能够获得知网的收录,还是评估其在国内学术圈影响力的重要前提。鉴于其背景等,中国科学文献计量评价研究中心与中国知网联合发布的《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等行业评价,在国内极具权威性,其相关统计参考中国知网数据。这可以让知网在和上游学术期刊、高校院所合作时拥有更多话语权。

除拥有绝大多数期刊版权资源,知网近乎垄断了我国博士学位论文的数字化出版权,是我国目前唯一授权正式出版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电子期刊。

与维普、万方等平台相比,在付费文献的在线阅读及下载市场方面,知网拥有的版权优势、议价能力及用户依赖程度优势非常明显。据报道,近几年,一些高校和科研院所对知网的在商业合作中频繁涨价等强势商业行为采取过抵制动作,但结果都以客观需要而向知网妥协而告终。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知网在论文期刊等方面掌握极强的定价权,力证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如何判断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我国现行《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本法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以及本法第十九条“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时长支配地位。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十一条提到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活跃用户数、网络效应、影响或者决定价格、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锁定效应、用户黏性、用户转换成本、数据获取的难易程度、用户习惯、是否具有必需设施是认定平台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关键因素。

知网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占有率、活跃用户数量、网络效应、影响或者决定交易价格、网站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等方面的实力是公开的信息。在具有双边市场属性的国内学术期刊文献查询服务市场上,知网一方面在上游拥有其他竞争对手所没有的学术文献资源优势,另一方面通过这些文献资源锁定了大量下游用户群体,尤其是在国内硕士、博士论文在线查询服务方面,具有典型的“双向锁定效应”。

再结合在知网的充值除了可以用于硕士、博士论文的查询与下载,还可以用于其他独家授权文献的检索和下载,用户黏性、用户转换成本和下载习惯等均可以推断出知网具有强大的市场支配地位。

而对于论文查重而言,知网拥有的国内硕士、博士论文数据库以及知网独家授权的文献共同构成查重服务必须检索的数据库基础,事实上构成了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必需基础设施,其在自己的官网及文宣中也一再承认其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基础设施服务商。

那么,如何界定一家企业是否构成垄断行为?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三章规定,《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第三章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通常情况下,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分析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其中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包括:

(1)不公平价格行为,即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低于成本销售,即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3)拒绝交易,即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4)限定交易,即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5)搭手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即无正当理由实施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6)差别待遇,即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构成违法。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指出,“认定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考虑相关行业竞争特点、经营模式、用户数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技术特性、市场创新、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及经营者在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等因素。”这说明,在互联网市场识别市场势力不应当固化为市场份额标准,还应当考虑互联网行业的很多特点。

专家指出,执法或司法机关在判定企业是否构成垄断行为时要遵循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界定相关市场,第二步是判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三步是判定其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知网因败诉就把赵德馨教授的作品全部下架,坐实了知网的傲慢和任性,也印证了其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构成垄断。

学术界反垄断应该怎么做?

赵德馨教授胜诉之后,知网下架了他的所有文章,引起舆论的强烈谴责。对此,赵德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维权多年,感到知网非常强势,现在知识分子怕知网。”

张华东律师认为,知网下架赵教授论文一事,如果是知网单方面对赵教授的论文进行下架处理,那么其做法涉嫌报复相关当事人;如果是因为知网设置了赵教授难以接受的条件,导致双方无法就论文授权使用达成共识,知网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变相拒绝交易。中国知网是否涉嫌垄断,需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司法机关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后作出专业判定。

面对强大的知网,学术界如何反垄断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话题。

在前文分析过知网业态涉及两个重要行为:一个是收录,一个是销售。对交易双方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的保护必须的,主要体现在对作者的著作权保护以及数据库服务定价上,这是利益保护的核心,也是反垄断的应由之意。因此,张华东律师认为,应当对知网的数据来源是否合法、定价体系是否合理等展开系统性调查。

“在知识强国战略背景下,知网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内容之一,在向第三方论文查重机构开放授权方面,知网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向符合资质条件、合法经营的下游查重服务机构开放数据接入许可,保障查重服务市场的开放性和有效竞争,间接方便用户,尤其是广大在校生和科研人员,能够以合理的成本开展相关查重工作,甚至应当对查重服务提供一定的公益性社会服务。”张华东律师说。

如果是涉嫌垄断,学术界怎么寻求《反垄断法》的保护?

我国对平台经济领域的监管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确保用户在网上可以获得安全和公平交易的产品和服务;二是确保企业能够在线上开展公平和自由竞争。

反垄断监管涉及消费者保护、市场竞争监管、数据安全、国家税收等方面,需要多部门共同推进。《反垄断指南》的基本原则是,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领域应当得到适用。监管部门要从提高和加强监管机构对反垄断法的认识能力、加强互联网企业的自律和社会责任感、在人力、财力和组织建设等方面增加反垄断执法资源和技术水平等多层面提升反垄断监管能力,创造并维护风情气正的法治环境。

根据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规定,结合有关专家意见分析,张华东律师认为寻求《反垄断法》的保护,包括用法、执法和司法三种途径。

何谓“用法”?

消费者要用好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中关于消费者权利保护与维护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从知识产权的源头保护,或者或者从消费者的基础保护做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何谓“执法”?

消费者遇到侵权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垄断法执法部门反映相关情况,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反垄断执法机关来对知网的涉嫌垄断行为展开调查,以使其从合规方面做出符合法治需要和市场经济规律的改善。

何谓“司法”?

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这种涉嫌垄断行为的非法侵害,权利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像赵德馨教授一样拿起法律武器,及时捍卫合法权利。

知识的传播、共享是我们国家创新发展的基础,关涉国家发展命脉。知网的服务和商品具有强烈的社会公共属性,它做的不是普通的商品或一次性消费品,它不但代表知识经济,更体现知识强国。学术文献是汇集了人类智力成果的重要载体,具有不可替代性,经营者凭借市场势力实施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比一般商品市场领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造成的危害更大、影响更远。

国外是否也有相同的学术垄断情况?又是如何应对的?

学术垄断,是集中在知识经济、数字经济中的一种垄断情形,其实质上仍是平台经济垄断的内容之一。我们把学术垄断放在平台经济的大背景下考量,面对平台经济带来的新问题和挑战,全球主要经济体近年来对数字市场的反垄断监管进行了持续的探索,已逐步积累了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自2020年开始,全球范围内的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政策和监管实践显现出重大的变化与创新,监管者对于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数字市场治理表现出更大的决心,对于应对平台经济竞争问题方面变得更有经验。从全球角度看,强化互联网经济的反垄断监管是大势所趋。近年来,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在平台经济领域不断开展并加大反垄断审查力度。

2020年10月美国众议院反垄断小组结束对亚马逊、苹果、谷歌和脸书长达16个月的调查,认定这四家企业存在垄断,需更严格的监管,若有必要将可能拆分这些企业。

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于2020年10月发布的《数字市场竞争调查报告》指出,美国社会对科技巨头的垄断行为存在巨大的忧虑,建议对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实施结构性拆分,改革现行反托拉斯法(即反垄断法)。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分别起诉了谷歌和脸书,并且还调查其他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如苹果、亚马逊等。

自《数字市场竞争调查报告》发布以来,美国反垄断监管的政策风向是对平台巨头的反竞争行为进行全面控诉,提出激进的监管措施,并开展一系列针对平台巨头的反垄断调查和诉讼,反垄断监管向本土平台巨头宣战。

2020年12月15日,欧盟发布《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旨在强化对科技巨头的监管,被视为欧盟委员会打造“适应数字时代的欧洲”的核心举措。前者明确数字平台的责任是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事前监管规则以确保市场公平自由竞争,并设定“数字守门人”具体义务;后者主要是解决市场封锁问题,禁止科技巨头的自我优待行为,并且规定对科技巨头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其全球年营业额 10% 的罚款。如果出现系统性违法行为,对违法者甚至可进行拆分。此外,欧盟委员会也因垄断问题对谷歌开出80多亿欧元的罚单。

德国应对数字市场挑战的对策与欧盟的思路类似,即以制度创新的方式绕开传统反垄断监管的技术壁垒与滞后性弊端,使之可以更早、更有效地干预反竞争行为。不同于创设新型法律的欧盟实践,德国全面修订竞争法回应数字化挑战:联邦议会于2021年1月发布《反对限制竞争法第十修正案》,被称为“数字化的竞争法”,其中亮点是“对跨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的特殊监管,并购审查重点关注大型企业。

我国数字经济领域需要加强反垄断

我国的互联网企业为社会和消费者带来的福利有目共睹。但考虑到这个行业的垄断性非常强,存在“赢者通吃”现象,为了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在数字经济领域加强反垄断监管。

现在,我国已经充分意识到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的重要性,“组合拳”治理平台经济领域垄断问题,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主要是强调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更是具体指明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操作指南。2021年4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反垄断法》修订草案被纳入“初次审议的法律案”,这意味着《反垄断法》实施13年后,将迎来首次大修。在《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特别增加了对互联网领域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时代已经到来。

“知识应该付费,也只有付费才能激励知识的生产和创新。真正值得讨论的,是知网的收费标准、模式等经营业态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在学术数据库的开发、运营过程中需充分引入竞争或促进竞争力量得到发展,才能打破传统的学术数据库版权资源垄断,从而形成多元竞争、有效竞争、充分发挥知识付费的应有价值,以及知识强国建设的良性格局。”张华东律师说。

12月26日当天,知网也发布公告称,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结合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知网制定了彻底整改独家合作、大幅降低服务价格、保护作者合法权益、持续优化相关服务、全面加强合规建设等15项整改措施。目前,15项整改措施已对外公开,并接受各方监督。

这次,国家对知网做出处罚,也是给业界相关企业一个提醒。如果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获取垄断利益,最后都没有好果子吃!

致谢:

对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区两级律师代表张华东的专业分析和解答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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