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江西省南昌市xx镇xx村有房屋一处。该房屋是刘某在1988年,征得村委会同意后,在本村土地上自建的房屋,房屋建好以后,刘某和家人一直居住在此,但因为各种原因,一直无法办理相关证件,后来刘某又将部分房屋用于出租。
2018年1月,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刘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为镇政府。随后,镇政府工作人员来和刘某协商补偿事宜,但因为补偿款有些低,刘某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2018年10月,镇政府向刘某送达了《违法建筑拆除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刘某的房屋没有土地使用证等任何产权证明,依法属于违建,现责令其三日内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刘某不服,将镇政府起诉到法院。开庭后,镇政府辩称,镇政府已经向有关部门核查,刘某的房屋没有任何批建档案资料,属于违章建筑,故而予以拆除。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刘某的房屋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相关征收部门已启动征收补偿工作,镇政府不遵循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直接将房屋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
其次,我国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等,尤其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规划手续的,这是一种客观现实。镇政府在没有充分调查核实、调取证据且未作出违法建设认定的情况下,直接以拆除违法建筑为名,拆除刘某房屋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三、法院判决
1、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刘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2、责令镇政府在判决生效60日内对刘某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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