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将房屋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从事非法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三、凡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从严处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一律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及违法所得。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可以通过电话或直接到公安机关、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举报涉及非法经营、运输、储存、邮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活动或线索,相关部门将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检查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五、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法律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成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2135209
衡水市桃城区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
来源:桃城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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