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物业费纠纷,青岛一家物业公司与业主对簿公堂。法庭判决之后,物业公司在小区微信群里和物业公示栏中公布了判决书内容,其中包括业主的姓名、出生年月和住址等内容。此后,业主以物业公司的行为侵犯隐私权为由诉至法庭。
那么,法庭是如何审理的呢?一起来看一看吧。
2019年下半年,青岛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酬金制)》,约定某某花园业主委员会委托该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此后,因为物业费纠纷,小区业主王女士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后,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以PDF文档形式发布判决书,并在小区物业公示栏中张贴,内容包括王女士的姓名、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和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王女士对于物业公司的做法极为不满,认为侵犯了隐私权,给自己带来很大的困扰。为此,王女士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物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彻底消除影响,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并书面致歉,致歉书需在小区微信群发布,且在小区三个公告栏张贴130天。
相关的医疗诊断显示,王女士到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心理科门诊就医,初步诊断为焦虑状态,支出医疗费用百余元。
物业公司则反驳称,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有权公示王女士的姓名及门牌号码。
他们还认为,王女士拖欠物业费是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信息系公开信息,物业公司在小区范围内公示上述信息,不侵害王女士的隐私权。
这里的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是否侵犯了王女士的隐私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刺探、侵扰、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这里的私密信息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任何私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都可构成私人的秘密信息。只要这种隐匿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隐私。
在法律上,私密信息有两个特征,其一,凡是个人不愿为他人知道的信息,无论该信息的公开对权利人造成的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无论该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只要该信息不属于公共领域,并且本人不愿意公开,就可能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其二,个人不愿公开的信息并非法律所要求必须公开的,个人隐匿这些信息并无违法,也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由此可知,王女士的出生年月和住宅等信息不属于公共领域,且隐匿这些信息既不违法也不违反公共道德,因此属于私密信息,该私密信息受法律保护。物业公司在微信群和物业公示栏中公开上述私密信息,显然构成对王女士隐私权的侵犯。
最终,法庭判定物业公司侵犯了王女士的隐私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后的二审,也支持了一审的判决。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中涉及的姓名、性别及相关民事纠纷等信息,是否属于当事人个人信息或隐私,以及转载引用这些信息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近年来,随着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关于隐私权的问题也给很多人带来了困扰,如何在裁判文书上网的同时确保个人信息权不受损害,始终是实践中未能解决的问题。
这中间的争议很多,各方都引经据典,各说各理。
期间涉及的各种理论太过浩瀚,就不一一陈述了。
总体来看可以归纳为一句话:裁判文书网可以,其他人转载和引用不可以。
如果一定要引用,最好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隐匿。
文/李进文
编辑:肖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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