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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明代万历四年(1576)临近除夕前的一天黄昏,京师(今北京地区)锦衣卫提督西司房官衙内,值班校尉接到两个盲人妇女的报案,说有行凶命案。
随着盘问审讯的深入,值班校尉额头的汗珠黄豆般落下,所有在场人员都震惊不已。这两个盲女所述案情,揭开了荷花案的真相。
晚明荷花案,作为明代著名的奇案,不但记载于官方的《明神宗实录》、《明史》正史,也记载于《万历野获编》、《耳谈》等野史、笔记小说。
这一案件对晚明时代的司法甚至整个社会的风气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也折射出晚明社会的官场风气。
鬼神哭泣匪容易,剥极而复冤可推
还原整个荷花案始末,案情大概就是:
隆庆六年,皇帝朱载坖刚死不久,京师还处在吊丧期间。
朱载坖
一天傍晚,外戚锦衣卫带俸指挥周世臣家里,仆人王奎和婢女荷花像平时一样,打着火把正准备关大门休息。结果来了一伙强盗,闯入家门。
周世臣听闻后出来与强盗厮打被杀。周家的婢女荷花吓得悄悄躲在屏风后不敢出声。
最后强盗们翻箱倒柜找出一百多两银子,拿了就跑了,匆忙中还遗落少许银钱。于是荷花捡到散落的银子去找周家老仆王奎。
接到报警后,五城兵马司指挥张国维在王奎房中搜出拿着银子瑟瑟发抖的荷花和邻居卢锦。
这个卢锦也是倒霉,事发时他正好来周家要猪肉钱,碰上这档子事吓得躲床底下,结果被抓。
奸夫淫妇?!还有邻居?!合谋杀主!于是在严刑拷打之下,荷花、王奎、卢锦等人被屈打成招,案件很快被张国维定性为通好杀主案。
但是审讯之中荷花、卢锦和王奎等人供词相互矛盾,又都当堂翻供,大喊冤枉,再加上没有确凿的证据,于是发往刑部再审。
刑部在审理时,郎中潘志伊认为疑点重重,需要重新侦查。但是当时的掌印署理刑部事务左侍郎翁大立坚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求迅速结案。
最后朝廷同意了以翁大立的处理意见,判处王奎、卢锦、荷花三人凌迟处死,于万历四年十月执行。
明代官员审理案件图
在菜市口执行凌迟的时候,百姓纷纷围观。真正犯下此案的那伙强盗也幸灾乐祸地挤在观刑人群之中。
见朝廷如此杀了几个替罪羊,他们都感到十分好笑,从此更加肆无忌惮,到处行凶越货,作恶多端,甚至十分高调地鲜衣怒马,自称游侠。
这群强盗为首的一个叫朱国臣,最初也是个屠夫。后来养了两个瞎眼的乐妓,教她们弹琴唱曲,白天给自己赚钱,晚上还要侍候他喝酒。
朱国臣是个心理扭曲的人,每次喝醉了酒对盲女打骂,还炫耀自己曾杀了周皇亲。最后这两个盲女不堪折磨,于是报案。
翁大立画像
整个案件随着朱国臣等元凶抓获归案、一干罪犯对杀害周世臣及劫掠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而得以水落石出。
这时京城百姓这时才知道荷花之冤,都痛惜不已。但冤案已经造成,无法挽回。
此案距荷花等人被凌迟处死过去两年多,朝廷有人又翻出此案,要求追究责任。
万历皇帝命刑部将相关官员判罪拟刑,最终翁大立革职回乡。张国维戍边。其他人员都得到相应处罚。
张国维
诏书忽下缘罪已,式昭九土瞻崔嵬
明代荷花案,透露出明代司法的很多鲜明特点:
1、司法管辖。按照《大明律例》和《大明会典》等规定,明代司法机构分为县、府、布政司(直省)及朝廷4级,其中布政司(直省)及朝廷2级设有专门的司法机构,府县则由行政机构兼任司法事宜。
按道理说,像荷花案这种案件,第一时间受理报案的应该是府、县衙门的巡捕官员。但是荷花案发生的地点比较特殊,在京师(今北京地区)。
京师虽然有顺天府衙门,有管理治安、刑事案件的职责,但是由于在天子脚下,又有都察院系统的巡城御史管理下的五城兵马司以及皇家内廷的锦衣卫系统等机构,也负责京城的治安、刑事案件的受理、侦查和审理。
理论上,周世臣被杀后,家人既可以去顺天府衙门报案,也可以去五城兵马司衙门或者锦衣卫提督西司房官衙报案。
但是本案由于是五城兵马司最先到达现场,所以由五城兵马司最初审理。
需要指出的是,五城兵马司,因为是军职,按照隶属关系属于兵部,但业务上是都察院巡城御史的领导。
而且受害人周世臣的身份是锦衣卫带俸指挥,是个挂名的军职干部,所以由兵部最初审理并无不妥。
至于后来盲女去锦衣卫衙门报案,也是因为案件重大,而且符合报案的管辖原则。
2、诉讼程序。根据明代法律规定,无论是朝廷还是地方各个衙门受理的刑事案件,初审后,刑事案卷必须交到刑部。重大疑难的案件,要实行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会审,时称“三法司”。
荷花案中,兵部初审后,由于人犯证词相互矛盾,案件情节冲突,所以移交到刑部后,刑部郎中潘志伊和刑部左侍郎翁大立,产生审理意见上的分歧。
但是由于翁大立是堂官,是潘的上级,所以潘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最后按照翁的意见处理了荷花案。
按理说,这个案件只要是有人向皇帝奏明冤枉,应该进入“三法司”会审的环节。可惜最后荷花案还是由刑部单独定案,处决人犯结案了事。
3、判决执行。荷花案中的荷花、王奎、卢锦以及后来抓获的真凶朱国臣等人,按照大明律仆杀主视同子杀父的罪名,凌迟处死。
凌迟是一种零割碎剐的刑讯,非常残忍,行刑手都是世代相传,有专门的技能,据说要用各种刀具在犯人身上割3000多刀,让其留血却不能迅速死亡,也就是民间俗称的“千刀万剐”。
凌迟,一般都是公开执行,在热闹的菜市口。公开执行的目的是为了震慑类似的犯罪,让民众畏惧不敢再犯。
荷花案中人犯的判决执行,在万历四年的10月,也就是距离案发后的4年多,这期间也体现出古代司法对于涉及死刑案件审理也不是随意胡来的,也是有基本的程序的。
特别是“秋后问斩”,选择在万木枯落、万物肃杀的秋季之后执行,反映出我国特有的法律文化特点。
明代的监狱
世事浮云勿复道,一案枉死岂十魂
明代荷花案,除了司法层面的教训外,也折射出晚明的社会特点:
1、制度废弛。明代万历(1573年-1620年)年间,明神宗朱翊钧在位48年,是明代在位最长时间的皇帝。
明神宗以幼冲即位,除了前十年军政大权交由一代名臣张居正主持有过短暂的中兴气象外,基本上后期不上朝理政,各地奏章“留中不发”。
报上来的军政要情,既不说同意,也不说不同意,反正就是好像和官员赌气一样。朝廷和地方衙门缺官也不补,各类的涉及死刑的刑事案件,皇帝也不“勾决”,监狱里堆满了人犯无处关押。
因为荷花案发生在万历初年,情况要好一点,事涉外戚加上新皇气象,所以官员还能及时结案,结果结的案还是个冤假错案。
即便是这样,刑部甚至没有尚书,重要的司法机构没有一把手,二把手翁大立还搞错了案情,造成冤假错案。
2、官吏心态。荷花案中,真凶朱国臣为啥要杀周世臣呢,据说是因为朱国臣在京城犯了不少案子,结果周世臣有天在街上盯着他看,朱知道周是锦衣卫,心里发虚,所以行凶灭口。
其实周不过是一个挂名的锦衣卫指挥,没有实权。本案的直接责任人五城兵马司指挥张国维,之所以咬定是荷花等人杀害周世臣,主要原因是同为军职,感同身受,激愤之下的主观臆断。
加上当时是先朝大丧期间,发生这样的凶杀命案,如果不迅速侦破,恐怕职务难保。
至于本案的刑部左侍郎翁大立,他是浙江人,曾和潘季驯参与过黄河的治水,当过山东等地的地方官,历史上风评一般,不算太差。
但是荷花案确是翁一生的污点,翁执意要迅速结案的初衷恐怕也是新皇初政,想表示雷厉风行的手段表现给皇帝看,结果不顾下属的意见,造成荷花案悲剧的发生。
3、治安混乱。明代荷花案之中,真凶朱国臣等人长期在京师作案,招摇过市,无人能管。明末历史上的“三大案”,其实无一不和治安混乱有关。
剧照
治安混乱的原因,主要是反映晚明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的激增之下,承平日久,官吏不足,制度松弛,最后导致治安管理的不力。
这个问题一直伴随着明代最后的灭亡没有得到解决。
结语
明代荷花案,对万历以后的晚明司法实践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法司部门对于重大刑事案件再不敢轻易判定,即所谓“刑家慎狱,不肯造次。”
很多法司官员再断重案时都会说一句:“恐如荷花儿。”
晚明万历朝初年发生的“荷花”冤案,让人们对于刑狱尤其是对于涉及人命的大案更加慎重,值得今天的人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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