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6年我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被提出并开始实施,那就是农村的“一户一宅”原则。也就是说农村一户村民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用于居住生活的宅基地,另外土地管理法还要求这“一宅”的使用面积也不能超过当地制定的面积标准。
一户一宅政策实施的初衷和本意就是规范农村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减少不必要的土地支出,使农村土地资源被公平、合理利用。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土地资源,根据土地管理法其所有权归所在集体。集体将这些土地无偿分配给村里符合宅基地使用资格的村集体成员,分得土地的村民对分配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因此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资格只有是所在村集体的成员,外村集体成员或城镇户籍人员是没有资格直接使用村内的宅基地的。
但是由于农村情况比较复杂,在农村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农户也很普遍。基于此,有人心里也在打鼓,根据农村“一户一宅”政策,这多出来的宅基地是不是要被拆除呀?
其实虽然有“一户一宅”政策为原则,但根据多宅形成的原因,我们也讲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对于合理的多宅也可以认定为合法的。那么合法的一户多宅有哪些?怎么形成的呢?咱们就来看一下
合法继承形成的“多宅”
在农村,子女长大成家之后按照风俗习惯,是要与父母分户居住,另立宅院的。正是基于对风俗习惯的尊重和对居住实际的考量,我国相关政策法规也规定了,子女成家后可以依法与父母分户并获得新宅基地建房。
但是当父母老去之后,他们所居住的宅院怎么办?要被村集体收回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民们的合法房屋属于他们合法的私有财产,是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强制占有和处置。正是基于此,才有了“地随房走”的政策,意思是获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暂时拥有房下宅基地的使用权。
这样依法继承房屋后再次获得父母房屋下宅基地使用权就与自己家的宅基地形成了“一户两宅”。对于上面继承过程的解释,我们进而会明白这种通过合法继承形成的“多宅”是合法的。
“多宅”总面积之和不超标
在我国一些地区,受历史或地理条件约束,开始建房时宅基地面积狭小,时间一久不能满足一家人的居住要求时,就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每个地区都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有当地执行的宅基地面积使用标准,如果新申请的宅基地与老宅基地面积之和还不超过这个标准,那么这两处宅基地都会被认定为合法的多宅。
未及时分户形成的多宅
比如农村一户人家有多个子女,随着户内人口增加,原有的宅基地不能满足这一大家子的居住需求,在一些农村他们就可以另辟新址建房。此时由于条件限制子女们还未进行分户,这样也就会造成一户多宅情况的出现。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及时进行分户,以便对新宅进行确权。
户口回迁形成的多宅
都说城市套路深,我要回农村,这也是当下很多从农村走出去又想回迁农村的真实情况。至于这回迁的村民,如果原先在农村有房,又顺利回归村集体,尤其是根据实际情况落户到其他村集体,也可能由于管理部门疏忽等,又新批了一处住宅,那这种情况造成的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
除了多宅但总面积不超标这种特殊情况,针对这些合法的多宅都是基于获得房屋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因此也是不能离开房屋单独使用宅基地的,这也意味着这多出的宅基地上,如果房屋出现倒塌或不再适合居住时,宅基地使用权也将随之消失,将会被村集体收回,再分配给村里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使用。
一户多宅,除了这些特殊情况属于合法的,在目前农村,更多的是非法的一户多宅,比如违法占用耕地另建的宅基地房,通过私下购买获得的宅基地房等等,对于这些宅基地房,国家将会怎么处置呢?
如果“多宅”占用的土地是耕地,就会涉及到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目前国家对于新增违法占地建房的政策是“零容忍”的,发现一起坚决处理一起,具体的处置措施就是:拆房、退地,严重的会有罚款和违法责任。
如果非法的“多宅”占用的土地是在乡村相关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空间内,那么对多处宅基地的处置将会轻松很多,比如可以通过缴纳土地使用费有偿使用这多出的宅基地,也可将房屋有偿转让给村里有住房需求又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村民,当然也可以退出宅基地将房屋交到村集体,自己也可以获得有偿的补偿。
对于农村的“一户一宅”政策和“一户多宅”的使用现状,你有什么要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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