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灯光系统
-不适用地区灯-
对供夜间使用的活动区,在滑行道、机坪、等待坪上不适于航空器活动但可让航空器在其旁边安全通行的任何部分,应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灯。不适用地区标志灯设置间距应足够紧密,能勾画出不适用地区的范围。
不适用地区标志灯应是红色恒光灯,其光强应保证其在周围灯光的光强和正常看到它时背景的一般照度下明显醒目。在暂时不适用的地区,可用恒定发光的红灯予以标示。这些灯应标示出该区最有潜在危险的边缘。除了标示三角形地区最少可用三个灯之外,这类灯应至少用四个。当该区较大或形状特殊时,灯的数量应增加。至少在该区的周界上每 7.5 m 距离应设置一个灯。
-风向标灯-
每个机场应在跑道两端的瞄准点附近,距离跑道近边45 m~105 m之间设置风向标。风向标宜设置在跑道入口的左侧,应设在从机场上空容易看见,且不会受到附近物体引起的气流干扰之处。
风向标应为截头圆锥形,由经久耐用的织物制成,应能指明地面风的方向,并能显示大致风速。风向标的颜色宜选用橙色与白色或红色与白色相间,并安排成五个颜色相间的环带,两端的环带为橙色或红色。
-着陆方向标-
在未设有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的跑道入口以内,应设“T”字形标志(仅供白天使用时)。“T”字标志应设置在跑道入口左侧,距跑道近边15 m 处,至跑道入口的距离应约为跑道长度的1/15~1/10,根据使用机型确定。“T”字的横划应与跑道中线垂直,且由进近方向看为字母“T”。
“T”字标志应为白色,当供夜间使用时,着陆方向标应以灯光标示,灯具应发白色光,以勾画出“T”字标志的轮廓。
-停止道灯-
拟供夜间使用的停止道上应设置停止道灯。停止道灯应沿停止道全长设置,设在与中线等距并与跑道边灯线重合的两条平行线上。停止道灯还应横贯设置在停止道端垂直于停止道轴线的一条直线上,该直线应尽可能靠近停止道端并在任何情况下不越过停止道端外 3 m。
停止道灯应为单向朝跑道方向发红色光的恒光灯。
-航空灯标-
准备夜间使用的机场如果存在下列任一条件时应设置机场灯标:
a.航空器主要以目视方式飞行;
b.经常出现低能见度;
c.由于周围灯光或地形难以从空中确定机场位置。
机场灯标应显示有色与白色交替的闪光或仅显示白色的闪光。总的闪光频率应为每分钟20次至30次。在使用有色闪光的场合,陆地机场灯标发出的有色闪光应为绿色,水上机场灯标发出的有色闪光应为黄色。水陆两用机场若用有色闪光,应根据机场的主要设施来确定闪光的颜色
-盘旋引导灯-
在跑道准备用于盘旋进近的情况下,若现有的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不能保证盘旋飞行的航空器驾驶员识别跑道和(或)进近区,则应设置盘旋引导灯。
注:向精密进近跑道进近的未装备有仪表着陆系统接收机的航空器和向非仪表跑道和非精密进近跑道进近的航空器在目视气象条件(VMC)和仪表气象条件(IMC)下一般均采用盘旋进近。
盘旋引导灯的位置和数量应确保驾驶员能视情况:
a.进入第三边或调整航空器的方向和轨迹以保持对跑道有一个所需要的距离并在经过跑道入口时将跑道入口辨认出来;
b.在有其他目视助航设施提供辅助的情况下,保持看见跑道入口和(或)可借以判断转到第四边和最后进近的其他特征。
盘旋引导灯的灯具的设计和安装应确保正在进近着陆、起飞或滑行的驾驶员不会感觉眩目或误解。
-跑道引入灯光系统-
为了避开障碍物、危险地形或减少噪声等目的,需要沿某一特定的进近航道提供目视引导的机场应设跑道引入灯光系统。
跑道引入灯光系统应由多组至少包括 3 个闪光灯的闪光灯组组成。
-应急灯光-
在设有跑道灯光而没有应急电源的机场内,应备有足够的应急灯光设备,以便在正规灯光系统失效的情况下能方便地将其至少安装在主跑道上。
注:应急灯光对于标志障碍物或勾画出滑行道和机坪的轮廓可能也有用。
当安装在跑道上时,应急灯光至少应与非仪表跑道所需要的构形一致。
应急灯光的颜色应符合跑道灯光的颜色要求,只有在跑道入口和末端不能设置颜色灯的情况下,全部灯光可用可变白色或尽可能接近可变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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