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规范生产技术和经济活动所制定的各种规则、章程、程序和办法的总称。主要包括生产技术规程、管理工作制度和各种责任制度。是用人单位为了内部管理需要,依法制定的对企业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和行为准则。
建立并严格执行合理的规章制度,有利于实现科学管理,消除工作中的混乱现象,更好地发挥职工积极性,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也是企业在面临劳动争议时有效的处理依据。
企业规章制度对本企业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制定的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是企业规章制度是否合理合法的大前提。
具体来说就是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符合法律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无效,因此不能作为劳动争议中处分员工的依据。相反,员工可能基于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要具有公平合理性,此种合理性应该从企业的具体实际、岗位特征、职务因素和员工表现等一系列具体情况来做具体分析。
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被企业忽略的,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一定要符合法定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所以规章制度在法定程序上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两个步骤。两个步骤中缺少任何一个,规章制度的效力就可能会受到程序上的制约。
所谓的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即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第一步,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与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意见;第二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生效还有个必要条件就是必须公示,最好告知劳动者。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涉及企业规章制度引发的劳动争议主要有因劳动者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被扣发工资和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被辞退。
劳动者知道企业不是行政单位,没有罚款权,但是实际上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如果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是可以扣减员工工资的。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无责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以及劳动争议中处分员工的重要依据。因此,企业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合理、有效则尤为重要。
在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抗辩中,劳动者可以以企业规章制度没有公示、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不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进行抗辩,否认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因此,用人单位还要留存企业规章制度制定时的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记录以及工会或者职代会协商确定的会议记录,还有企业规章制度公示、组织员工进行企业规章制度学习的会议记录、员工签收企业规章制度记录等。
除此之外还应特别注意,《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对职代会的人员构成、人数比例等都有详细规定。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是通过召开职代会进行讨论,如果职代会的人员构成、人数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规章制度的效力可能会受到程序上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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