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车被强制执行,中师律师介入突破登记效力,取回被扣车辆
【案情简介】
原告:朱先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
朱先生与王先生于2016年10月签订《车牌号使用协议》,协议约定将王先生名下的京牌车牌号码租赁给朱先生使用,朱先生在协议签订后支付给王先生租赁费,随后宋某将其自费全款购买的车辆通过王先生的指标号牌在车辆管理所进行了登记并自行长期使用。2021年,朱先生在处理车辆违章时发现该车被执行。
经查,王先生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应某依法起诉并执行,该车辆由于在王先生名下,经人民法院执行予以查封扣押。朱先生为此找到了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静主任律师团队,并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律师接手本案后,梳理大量证据材料,分析本案争议焦点,指导朱先生先向执行局提起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朱先生在王静主任律师团队律师指导下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认为车辆属于动产,动产的物权无需取得登记取得。但该登记并非是所有权的登记,车辆的购买者及使用者是实际上的真实出资人,原告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已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据此法院应当支持朱先生的诉求:1、停止执行;2、确认车辆归属于朱先生所有。最终法院支持了朱先生诉讼请求停止对该车执行,并将该车确认归属朱先生所有。当事人的车辆最终得以保全。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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