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郑嘉意 北京报道
1月4日,银保监会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规范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
《规则》明确,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均应制定产品说明书,同时按照设计类型,对产品宣传材料、保障水平、利益演示等内容进行详细披露,充分揭示产品的长期属性和各类风险特征,并明示交费方式、退保损失等产品关键内容。
针对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销售,《规则》明确,保险所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由投保人通过线上或者线下形式,全文抄录或者其他方式录入相关语句,并签字确认;在公司官方网站等自营平台为投保人提供信息查询路径;同时,不得与银行储蓄、银行理财、基金、国债等进行收益简单比较,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误导宣传。
值得一提的是,《规则》中,银保监会首次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披露分红实现率指标,同时取消高、中、低三档演示利率表述,调低演示利率水平。
银保监会负责人答记者问时公开表示,取消高、中、低三档演示利率表述,调整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为两档演示,并调低演示利率水平,一方面与市场利率长期走低趋势相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引导行业关注自身利差损风险的同时,合理引导保险消费者预期。
《规则》将于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此后,保险公司报送银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应符合《规则》要求;若违反有关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依规追究保险公司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明确普通型人身险产品说明书应披露具体内容
《规则》要求,普通型保险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基本特征、利益演示、犹豫期及退保等内容。
产品基本特征涵盖其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保单利益、等待期、犹豫期等;利益演示则需以表格形式演示普通型保险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内容包括各年度保险费及累计保险费、满期给付、身故给付、疾病给付、医疗补偿、退保金等保证利益。
若保险期间10年或者少于10年的,应当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应当逐年演示前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
关于犹豫期及退保,《规则》明确,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首次要求保险公司披露分红实现率指标
相较普通型人身险产品,《规则》对分红型保险的产品说明书作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风险提示方面,在产品说明书显著位置应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突出提示该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保险公司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提示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其中,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应当特别提示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
产品基本特征上,分红型保险产品说明书应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保单利益,以及分红型保险产品的主要投资策略等。
红利及红利分配方面,保险公司应说明产品的红利来源,包括死差、费差、利差等,并作出简要解释;同时对产品红利分配方式、红利实现方式、红利分配政策以及确定保单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作出说明。
利益演示方面,保险公司应以表格形式演示分红型保险产品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内容包括各年度保险费及累计保险费;满期给付、身故给付、退保金等保证利益;当年度红利、累积红利等非保证利益。
同时,《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分红方案宣告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该分红期间下各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红利实现率。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的,披露现金红利实现率;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披露增额红利实现率和终了红利实现率。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银保监会首次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披露分红实现率指标。银保监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公开表示,要求保险公司披露分红型产品的,有助于提升分红型保险的透明度,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明确万能型人身险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公开披露信息等要求
《规则》明确,万能型产品信息披露应包括产品说明书、公开披露信息、交费提示、保单状态报告、回访等方面要求。
其中,产品说明书应涵盖风险提示、产品基本特征、保单账户、利益演示、犹豫期及退保等内容。在产品说明书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万能型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提供灵活交费方式的,还应当特别提示投保人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以不低于万能产品的结息频率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公布当次的日结算利率和年化结算利率;保单期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的风险保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催告投保人,并且告知不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律后果。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明确投资连结型人身险产品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投资账户公告等要求
针对投资连结型产品信息披露,《规则》明确了投资连结型人身保险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公开披露信息、投资账户公告、保单状态报告、回访等方面要求。
如保险公司开发的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赋予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选择权的,应当在保险条款和投保单中载明。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注明是否在犹豫期内将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
风险提示方面,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同样需要在产品说明书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产品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提供灵活交费方式的,还应当特别提示投保人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利益演示方面,应当以表格形式预测投资部分的未来利益给付情况,且至少应当包括期交或者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以及累计保险费;收取的各项费用,其中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等主要费用需逐项列明;进入投资账户的价值;不同假设投资回报率下的投资账户价值、身故给付金额和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乐观、中性、不利三档情景演示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6%、3.5%和1%;保险期间10年或者少于10年的,应当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应当逐年演示前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
同时,《规则》指出,开办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每半年应当至少在公司官方网站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上发布一次信息公告。
信息公告应当包括各投资账户简介,包括投资策略、主要投资工具及各类资产比例;各投资账户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列表比较各投资账户自设立以来各年度的投资回报率;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账户资产估值原则,包括上市交易和未上市交易的各类证券品种的估值原则和处理方法等。
对特定类型产品信息披露作特殊要求
除上述几类产品外,《规则》对其他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作出要求。
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信息披露按照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银行代理渠道、互联网渠道、电话销售渠道的产品信息披露,如有特殊要求的,按照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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