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是男权社会,只对女子设置了“三从四德”、“七出”等一些规定约束女子,而男子可以娶一妻多妾。妓院在古代是合法的。最终造成了男性谈不上出轨一说,也就谈不上处罚了。
“出轨”一个文化性质的名词,代表一个社会现象的统称。而在古代没有“出轨”这一词,而是以“通奸”相称,古代男人出轨不会受到处罚,只有通奸才会受到处罚。
那么古代如果出现“通奸”行为,被发现后,会受到什么惩罚呢?
“百行孝为先,论心不论迹,论迹寒门无孝子;万恶淫为首,论迹不论心,论心世上无完人。”
这句话的表述的意思是:所有的善行首先是以孝顺为开始,所有的恶行中最恶的就是淫,淫是万恶的开始。从中我们也能看出,在古代“通奸”的定义是很严重的。那么会受到什么惩罚呢?
秦朝时期
《史记·秦始皇本纪》当中说,早在两千多年以前,秦始皇巡行天下时,对这个问题,就很明确的提出,维护家庭,维护夫妻关系的核心在于:
“男女礼顺,慎遵职事。昭隔内外,靡不清净,施于後嗣,化及无穷。”
意思是:男女依礼行事,谨慎地遵守各自的职责,明显地使内外有别,无不感到清静而纯洁,这种情况要延续到子孙后代,讲究的就是对婚姻忠诚,夫妻间能以诚相待,而且,还明确要求,要将这种好的做法、风气传至千秋万代。
“万恶淫为首”是古代对于出轨者最官方的定义。既然是万恶之首,处罚程度可想而知。《史记·秦始皇本纪》中便有:
“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
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早在秦朝只要发现出轨,将会被处以极刑。
汉朝时期
到了汉朝,对于男人出轨事件虽然没有秦朝的惩罚严重,但也是亦延续秦的法律,犯奸必杀。汉景帝时,就曾规定某些死刑可由宫刑代替,汉文帝又仁慈了一些,除了杀头,又添了较''和缓''的肉刑:宫刑。而对于男人来说,这和死刑差别不是很大。
宫刑
宫刑又称蚕室、腐刑、阴刑和椓刑,这些不同的名称都能反映出这一刑罚的残酷。是指对男子或女子的阴处施刑。称为椓刑。《尚书·吕刑篇》中有记载:
“椓”据《说文》释是以棍击伐之意。
据马国翰《同耕帖》记载:
“古有椓窍之法,谓用木棍敲击女性下身,以破坏其生育机能。”
“宫”,即“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就是阉割男子生殖器,破坏男子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宫刑的最初作用,只限于惩罚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
宫刑和死刑几乎等同
宫刑的残酷性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肉刑,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时的人们认为生殖器的价值仅次于头颅。这种认识,即便在今天也是如此。
司马迁因触怒汉武帝,被处以宫刑之后,在写给朋友的信中便说:
“故祸莫憯于欲利,悲莫痛于伤心,行莫丑于辱先,而诟莫大于宫刑。刑余之人,无所比数,非一世也,所从来远矣。”
可以说,宫刑是比死还要难受的最耻辱的惩罚。
隋唐宋时期、唐沿隋制,宋沿唐制。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类的文明也在进步,对于“通奸”这件事上,从重罪也变成了轻罪。对待男女婚内出轨的问题,隋唐宋的方法是大致差不多的。
在唐朝,在对待''通奸''的问题上,从重罪交成了轻罪,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飞跃。按唐律::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疏议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
徒刑:指剥夺犯人的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奴辱性劳役。
和奸:意思是彼此和同者。
意思是:各种作奸犯科的流放一年半,有夫的妇女或有妇的男人流放两年。一个人上书说“通奸的人,男的和女的都流放一年半,有夫的妇女或有妇的男人流放两年。
元朝时期
元朝的皇帝,在汉族的皇帝当中,比较欣赏秦始皇。于是,元朝统治者以扬''国粹'',严打重罚。又重新允许私刑,本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
在南宋以后,女性的地位便每况愈下,之后关于婚内出轨,说女人的比较多,说男人的就越来越少。
《元史》一百零三卷《刑法志》中有记载,曰:诸和奸者杖八十七,打八十七大板。
就是打板子,但是这打板子比较特殊。除这些之外,还有一些新的补充规定,“去衣受刑”,以示羞辱。
意思就是剥光衣服再打,这是一种羞辱。这种处罚措施,受刑的女性,应该是身体和心灵一同经受磨难的。对于常处于被动的女人的惩罚,比男人更重。
明朝时期
朱元璋推翻了元朝,在政治上和经济是都作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在处罚''私通''上,明朝又沿袭了一些元朝的做法。
除允许本夫捉奸(《问刑条律》刑律二人命)外,并可在当场杀人无罪。(《明律集解附例》九·刑律一,人命''杀死奸夫'')。而通奸的处罚:
''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数字上有了变化,元朝是八十七,比元朝多加了三杖。不仅如此,还沿袭了对女人的''去衣受杖''。 ''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依旧是去衣受刑。
清朝时期
清兵入关,明朝覆灭。尽管中国经历不少朝代的转换,改朝换代。但是自秦汉以来的''国粹''却依然故我,巍然不动。
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
《大清律例》二六、刑律,人命,''杀死奸夫''。
通奸也和明朝一样:
''杖九十'' 《大清律例》三二、刑律,''犯奸''。
一杖不少。基本上沿袭明朝的做法,不过又多加了一条,当然,多加的这一条明朝中后期就有,清朝将其发扬光大。又多了一种''刁奸''罪。明朝规定:
''刁奸者,杖一百。''
意思大约与现代的''诱奸''一词含意相近。惩罚多了十下板子。
清朝的规定是:据《清律小注》记载:
“刁奸者,不论有夫无夫,俱杖一百。既有夫有弃而外淫,故加一等(即有夫者加二十杖)''。
罚后,奸妇可由丈夫转卖,却又标明不准卖给奸夫。意思就对婚内出轨的女人,处罚之后可以由丈夫转卖,但不准卖给情夫。
在这一点上,明、清两代是一致的,是不准''有情人终成眷属''的。经查,这条法律,两千年来,中国无异其理论的基础还是《礼记》中的''既嫁从夫''、''从人者也''。
女人绝不能有其独立的人格,不能有其自己的好恶,更不用说独立的意志了。她的丈夫(即她的主人)可以把她卖给任何一个人,唯独不能给她喜欢的人!
民国时期
到了民国,此类刑罚又轻了不少,去掉了肉体上面的痛苦,改为有期徒刑。通奸罪一九一一年,辛亥革命之后,那年三月颁布的《暂行新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条,关于''通奸罪''作了如下规定:
''和奸有夫之姓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
就是现在坐牢的意思,“通奸”后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夫之姓者'',即有夫之妇。这个法律规定未婚女子不存在通奸罪。毕竟封建帝制已经结束了。
一九二八年七月的《刑法》又作出了新的规定:
''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此罪的处罚减了一半。直到一九三六年一月一日,颁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现了对等的处罚: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最终民国处罚被缩减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了。处罚也越来越轻。
新中国
解放后,新中国成立,新的《刑法》颁布之后,彻底废除了”通奸罪”,而将”通奸”的行为纳入道德范畴予以制约,“出轨”也就成为“通奸”的偏文艺、中性的说法。
结语:
男人出轨的处罚越来越轻,从死刑、到宫刑、再到杖刑、充军、流放、有期徒刑,而到现在已经没有处罚。对于“出轨者”的量刑从重到无,体现了社会文明在不断进步,人们对于人权认识的加强,法律也变得有了“人情味”。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出轨”这一问题的终结。“出轨”在我国有着至少两千年的历史,也对“出轨”问题的本质上,花费了两千多年时间不断认识,时至今日,''捉奸''仍然是中国人处理这件事的形象。至今还有人呼吁应该在《刑法》中应该增加对''通奸''的条款。
古代处理在“出轨”问题中,有些惩罚固然残忍。但古人重视婚姻,重视家庭的态度,还是很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
作者紫陌呼吁:大家要应该明白:“且行且珍惜!”
声明:本文表述的是古代法律层面上处罚措施,是这一问题的主流形式。至于其它细节,以及很多残忍的私刑,不在本文讨论范畴之内。
参考文献:《史记》、《史记·秦始皇本纪》、《汉书》、《旧唐书》、《元史》、《大清律例》等
文/历史紫陌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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