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安康的张大爷和李大妈于1981年7月登记结婚,现子女均已成家。但在长期相处的婚姻过程中,张大爷经常对李大妈口出恶言,使李大妈无法忍受。李大妈便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大爷离婚。
结果法院经审理发现,李大妈的父亲与张大爷的母亲系同胞兄妹,故李大妈、张大爷为表兄妹关系,因此,李大妈与张大爷登记结婚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两人的婚姻无效。
于是,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李大妈与张大爷的婚姻无效。
那么,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婚姻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因此,如果有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年龄结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所以无效的婚姻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而且婚姻无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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