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退税款共计50多万元,为何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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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铜鼓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铜检刑不诉〔2022〕71号)
1.基本案情
江西铜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1998年7月27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X*********,注册号:36092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公司注册地址为铜鼓县**路**号,经营范围为竹木系列产品生产和销售,具有进出口资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监事,负责财务和销售。
2020年3月,**公司一南非客户****(定居德国)因在国内采购的音箱生产厂家(企业信息不详)不具备货物出口资质,便联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欲套用**公司名义出口所采购音箱。张某某通过深圳市**报关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甲将南非客户所采购音箱以**公司名义报关,分别出口至哥伦比亚和德国,离岸价分别为149472美元和223888美元,折合人民币分别为1056617.57元和1582664.27元,可申报退税分别为137360.28元和205746.36元。
2020年4月,张某某从深圳一自称邱姓报关员(真实身份信息不详)处以3000元左右的价格取得不具备进出口资质的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批鼠标的出口申报。**公司套用该出口申报,并提供伪造的合同号至邱姓报关员,由邱姓报关员以**公司的名义向深圳海关申报出口至墨西哥。该批鼠标由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贴牌(****牌)生产,由墨西哥****委托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采购,离岸价199329美元,折合人民币1409058.11元,可申报退税183177.55元。
上述三单合计可申报出口退税人民币526284.19元,通关后张某某便以此三个报关单向铜鼓县税务局申报了出口退税,并以虚开或多开的毛竹收购发票等进项发票将出口退税款套出,退税款全部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2021年8月24日,张某某经铜鼓县公安局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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