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离职高发季,很多劳动者思乡心切,等不及用人单位放假,就想要辞职提前回家,认为只要提辞职,用人单位就必须要同意。也有一些劳动者也不提辞职,但是返乡过完年后就不回来了。
劳动者辞职,也就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我们知道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否则就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而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这是劳动法规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
那么,劳动者辞职是否可以这么随意,说走就走呢?
劳动者说走就走,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劳动者说走就走,用人单位能否扣发工资?
劳动者辞职是否必须经过用人单位批准同意呢?
哪些情形,劳动者辞职可以说走就走呢?
首先明确,法律赋予了劳资双方都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既然是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同时也限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劳动者辞职,可以说走就走吗?劳动者辞职必须经过单位批准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上述规定可见,为了保障人力资源的充分流动,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无理由辞职权,即劳动者在满足程序时间要求和书面化形式要件的的前提下,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不管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还是劳动者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只要是协商一致,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出辞职,只要是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就可以办理离职手续走人了。
其次,劳动者辞职也并非必须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同意,劳动者以申请的方式提辞职是为了能够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尽快的解除劳动合同。而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也就是协商失败,劳动者还可以以通知的方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只要过了试用期三日,正式工三十日的通知等待期,双方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此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走人。
二,劳动者说走就走,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实际情况中,很多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辞职的时候无法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且因为其他紧急原因,无法等待三日或者三十日的通知期而选择直接走人,将会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在保障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同时,也为了平衡人力资源自由流动和用人单位稳定的用工关系,《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就是说,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虽然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也要履行法定程序,做好工作交接,切不可因为自己的任性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说走就走,用人单位可以扣发工资吗?
劳动者离职未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使得短期内企业无法补充人员,或者导致公司的重要项目可能因劳动者的不辞而别而无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业违约风险,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针对员工不辞而别或者说走就走的情况,用人单位能否不发工资或者扣发工资?
劳动者有上班提供劳动,就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如果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作为赔偿。但是完全不发放工资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很多企业会在规章制度里面规定,未满一个月辞职就扣除当月工资,其实这是个无效条款。在实际的操作当中,很多公司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员工旷工的扣减工资标准,如果不辞而别,公司可以按照旷工计,直到将员工的所有工资扣除为止。
如果确实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巨大,扣发部分工资不足以弥补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另行追偿。
单位还有权利在书面通知解除三十天后再履行离职手续义务。什么是离职手续义务呢?《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哪些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离职?
如果用人单位一直拖欠工资或者让劳动者做一些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作,劳动者辞职也得提前三十日吗?
什么情况下员工可随时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以上情形也就是常说的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离职,但是要履行告知义务即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同时也要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也就不用等一个月了。
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来维护,所以辞职不同于旅行,“说走就走”可能要承担一定风险!在任何一方无过错的情况下,有错方都是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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