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晶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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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问题是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普遍现象,每到春节,农民工讨薪问题很容易成为政府工作重中之重。政治高度唤作维稳,劳资问题唤作欠薪。农民工讨薪问题不仅损坏了承包人的企业尊严,而且往往会导致工程项目停滞,引发经济及社会问题。为防止农民工恶意讨薪,承包人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恶意讨薪形式
所谓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具体来讲,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1.包工头以部分农民工高额工资,并堂而皇之签订虚假的劳动或劳务合同,预设高于合同工期内的劳务结算总额,从而变相获得超额利润;
2.包工头将其所承建工程隐瞒施工单位非法转包,结算时由合同签订人进行结算,而结算后故意失踪,暗中让无资质人员索要工费;
3.包工头将工费结算完毕后,与部分农民工串通,采用打白条的方式,以临时用工未结算的理由,向承包单位索要工费;
4.未签订施工合同,或签订合同进场后,不进行实际施工作业或只少量进行施工作业,经过一段时间后,以人工费、机械费、调迁费涨价等为理由,以漫天要价或超出合同价许多为由索要相关费用;
5.个别公司管理人员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与包头工相勾结,以虚报、谎报的形式,在租赁台班、临时用工单上签字认可相关费用;
6.包工头发生亏损或价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协议,指使农民工以拖欠工资的名义向公司追要。
二、恶意讨薪成因
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是包工头充分利用相对弱势群体的便利,以悲情做为旗号,获得许多媒体或政府的同情,客观上给施工单位造成巨大的压力,迫使施工单位息事宁人。二是个别行政部门一味迎合政策导向,不作为或少作为,给包头工有了可趁之机。三是个别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实行免争议支付,只要农民向建设单位讨薪,建设单位就从施工单位应得但未付款项中支付。四是个别建设单位在计量款中扣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客观上给公司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五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正常的合同纠纷诉求渠道被行政部门予以干预,也给包头工提供了便利。六是公司的管理缺陷给包头工带来了利益寻租之机。
三、承包人的痛点
从历年中央集中清理农民工工资专项活动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近年来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民工工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在欠付农民工工资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承包人先行代付、垫付义务,这更加重了承包人的责任。农民工讨薪时,往往集体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政府为了息事宁人,甚至不按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不分青红皂白,直接责令承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更有甚者,农民工在包工头的怂恿下,集体向法院进行诉讼,要求承包人对工资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后强制扣划承包人资金。承包人上有政策,下有压力,处于两难的境地,经常受到了巨额损失。
四、承包人的对策
1.加强项目部内部管理。一是让农民工雇主(包工头)严格实行劳务合同签订、民工登记造册、实发工资、事前控制管理方法。二是要严格规定公司管理人员的对外授权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出具签字类的证明或情况说明、欠条等,更不得交与分包商。三是加强廉政建设,严防管理人员与分包商相互勾结。
2.诉讼时合理规避风险。农民工要求公司支付工费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合同相对性,由农民工的雇主(包工头)直接发放工资。非承包人直接雇佣并发放工资的农民工,承包人无民事义务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总承包人或者被挂靠施工单位对于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义务,只能被理解为是上述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义务,其义务的不履行,构成行政强制的基础。就行政法律关系而言,农民工属于上述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外的行政第三人,行政相对人基于行政法规对于第三人所为的义务性行为,不能当然地反向构成该第三人对于行政相对人作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农民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讨薪,不能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依据,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建设单位、总承包人或者被挂靠施工单位。
3.开立劳务费专项账户。承包人将工程进行分包的,可要求分包人开立劳务费专项账户,分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详细列明工程款组成部分,尤其是写明劳务费的金额,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可将劳务费支付至分包人劳务费专项账户。
4.建立分包黑名单制度。一是凡存在恶意讨薪的分包商,下次一律不准准入,并以函告的形式通知对方;二是为防止借壳准入,应对实际施工人(分包商的授权委托人)建立相应的黑名单制度。三是应调查了解分包商在其它地区是否有恶意讨薪行为,一旦核实,不得准入。四是凡发生再次分包的分包商或实际施工人,应拉入黑名单,不得准入。
5.建立相关方沟通渠道。公司要了解当地有相关政策与法律,特别是要与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法院、公安等行政执法主体协商沟通,共同建立恶意讨薪的预警措施。发现恶意讨薪的,在有理、有证、有据的情况下,可移送执法机关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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