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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检察:引入提存公证推动公益损害赔偿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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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定积极承担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责任,保证危险废物不再造成环境污染。”目前,一笔18万元的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费汇入永安市公证处指定的账户。

检察+提存公证

在开展生态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未统一设置公益损害修复资金、惩罚性赔偿金专门监管账户,公益损害赔偿资金监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影响了公益损害赔偿资金的有效收缴,是制约受损公益修复的实践难题。引入提存公证能够有效破解公益损害赔偿资金收缴难、履行难、管理难的问题,保证了生态修复和治理责任的落实,避免出现“污染环境、群众受累、政府买单”的局面,切实维护了公共利益;也是永安市检察院践行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新要求的具体实践举措。

据悉,这是永安市检察院创新运用提存公证制度办理的生态刑事案件,也是三明地区首个采用提存公证制度办理的生态刑事案件。

为同步推进制度规范化,永安市检察院联合永安市公证处会商制定《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对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的案件适用范围、启动程序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为今后协作开展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提供了制度规范和操作样本。

双方还就探索建立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工作展开座谈,表示此次协作机制的建立,是一项双赢多赢共赢的重要举措,双方将不断深化协作配合,推进实践探索,积极开展课题研究,丰富协作形式,拓展协作领域,做到理论与实践融合推进,共同推动公共利益协同保护。

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

是指检察机关确定公益损害情况后,生态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公益诉讼案件侵权人(被告)可申请缴纳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由公证机构对该笔资金依法提存至指定账户监管,并制发公证书。此后,检察机关跟踪落实公益损害修复情况,并以此为据,将生态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公益诉讼案件侵权人(被告)缴纳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的情节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考量因素。

适用范围:

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公民个人信息领域侵害多个人权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以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由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适用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

永安检察

文稿:吴海珠

编辑:王 琳

校稿:王 琳

审核:陈 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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