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人民与权力杂志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优美的人居环境,1月1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与初次审议相比,修订草案修改稿有哪些新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又提出哪些意见建议?
统筹兼顾 传递立法温度
小店是城市商业的“毛细血管”,连接千行百业、服务千家万户,是直接服务居民日常生活的消费终端。小店经济是就业岗位的重要来源,是吸纳就业、激发经济内生活力的基本盘。允许店外经营行为,可以帮助小商户加快恢复经营活动,也能为群众生活提供便利。然而,放开店外经营如果不当,不仅影响市容环境,还会影响交通、产生噪音,妨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为充分激发小店经济活力,也为防止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管理问题,修订草案修改稿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诉求,对店外经营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授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明确经营者的市容环卫责任等管理要求。以此在允许店外经营行为和市容环境管理之间寻求良性平衡,一方面赋予其合理的存在空间,一方面加强规范性约束,体现了人文关怀和地方立法的温度。
问题导向 提升管理精度
机动车车身设置广告影响市容、造成噪声等环境污染,在建制镇和集镇的建成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不符合实际,对有些违法行为的处罚过重过轻......对各方面反映的问题建议,修订草案修改稿作出了积极回应,着力提高立法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这一稿在垃圾处理问题上做了比较好的修改处理。”省人大常委会外事委员会主任邵伟明委员说。作为最先倡导和推行垃圾分类的省份之一,近年来我省在垃圾分类工作中统筹推进“大分流”,扎实推进居民生活垃圾全程“细分类”,有效推进了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开展。修订草案修改稿结合我省垃圾管理工作实际,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修订草案第四十条作出修改完善,将第一款修改为“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分类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在第二款中增加“生活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等内容。
严格规范 确保执法准度
一座城市的治理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息息相关。城市管理具有广泛性、经常性、长期性、动态性、复杂性等特点,精细化管理需要智慧、需要协同、需要细部设计。
修订草案修改稿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明确要求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法定权限和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接的市容环卫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市容环境卫生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展示城市形象和底蕴的重要窗口、名片,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修订后的条例必将为打造更整洁、更有序、更安全、更优美的市容环境,推动我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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