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用人单位为解决员工的吃饭问题,在单位内部设有食堂,或是员工人数较少,专门找人为员工做饭。
有这些情形的单位要注意了,好心可能会办坏事,搞不好会面临高额罚款。
案例来源
案号:
案情简介
某公司有员工15名,为解决员工的吃饭问题,公司招用一位大姐为员工做饭,只提供中午一餐,员工就餐不收费,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处以50000元罚款。
公司认为,为方便职工而提供免费午餐,并非经营食品,不应受到行政处罚。为此,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公司食堂为员工提供免费午餐是否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对从事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旨在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保障食品安全。无论从事餐饮服务是否以盈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本案中,公司食堂为公司员工提供免费午餐,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市场监管局认定公司构成未经许可经营食品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所提的免费提供午餐不属于经营销售行为而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二、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裁量是否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司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事实,结合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就餐人数较少、危害后果较小等情节,在罚款的自由裁量幅度内,依法从轻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裁量适当,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第一款、《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70号)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单位食堂。
本案中,公司备有餐桌椅的餐厅一处,并设有厨房用于加工饭菜,以供公司员工免费就餐,应为企业内部职工集中就餐经营食堂行为。公司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反了上述规定。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无不当。公司主张免费提供午餐不属于经营行为而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由于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就餐人数较少、危害后果较小,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以最低罚款额度五万元并没收现场制作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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