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许多会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其中最常见的是“转包”与“挂靠”,其中,又经常会出现多层转包的情况,这样一来,实际施工人的上面,就存在不止一个责任主体。
这种情况下,一旦产生工程款纠纷,实际施工人该如何确定应该承担工程款责任的主体呢?弄清楚这一问题,对于广大乙方施工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找准工程款催收对象,实现快速回款的目的。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理论上来说,在只有一次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就是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既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那么,在多层转包的情况下又当如何处理呢?
实践观点
所谓的多层转包,指的是类似这样的情况:A(发包人)→B(转包人)→C (违法分包人)→D (违法分包人)→E(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是否能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均承担责任呢?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B、C不承担责任,仅前手D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B、C仅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基于违法行为,无论其对于后手是否已经支付工程款,均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故B、 C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认为,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应予支持。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其已付相应工程款的,可以相应免除其给付义务。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结语
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想要拿到工程款,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但即便是工程质量合格,也无法保证能拿到所有的款项,因此,实践中最好还是不要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而除了明确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责任之外,实际施工人另一个关注重点就是如何才能让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面,最大的障碍就是实际施工人并不知晓发包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到底欠多少款项。因此,建议实际施工人在工程快完工时,可以多方了解发包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的结算及款项支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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