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宜宾一男子在自家鱼塘里电鱼,并拍摄视频发到网上,被网友举报后,警方传唤了该男子,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适用治安管理法对其处以500元罚款,并没收了电鱼设备。
该男子对此处罚不太理解,将此案捅到了网上,也引发了较大争议,其中的焦点,就是众多网友表示不太理解:人家在自家鱼塘抓鱼发视频,为何被警方处罚?
而所在地的宜宾公安部门随即回应称,“重点是该男子非法使用电网设备”。
不过,很快事情就有了反转,四川宜宾警方公告称:“已撤销处罚决定,已向当事人道歉。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
看到这一结果后,大多数网友感觉很欣慰——不过,有不少人仅仅依据此案反转,就得出结论“看来以后在自家电鱼的事,并没有事”,仅有这样的认识,其实就太肤浅和狭隘了!
显然,此案虽是一个经过反转被撤销的“小小治安案件”,但其实它给予人们和社会的启示,还真的不少呢!
其一,此案是否体现出“我的家国王也不能进”之“私权与人的最后精神堡垒不受侵犯”的理念?
“一个人的家,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对于个人权利之最后和终极尊重予以保护的一种形象性描述,也是对私权保护的一种极度的彰显与体现。
在网友对此案的讨论中,不少人提及于此——那么,具体到此案,在自家鱼塘里,是不是就可为所欲为进行电鱼了呢?
这还真得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自家鱼塘,虽是“自家性质”,但与关上门来具有绝对隐私权的“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上,还是不尽相同的。
所以,当此事被其个人发视频放到网上后,有网友予以举报,警方进行介入,事实上并没有错,而是在响应公众的关切与举报,这就不能被认为是“公权力肆意闯入私人住所”的性质了。这也是为何警方撤销此案时,只是使用了“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之说辞的原因,而不是说警方就不该过问此事。
其二,为什么警方承认其错误是“适用法律不当”呢?——这显然体现了“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理之所在!
因为,在我们现有的法规条文中,对于类似“非法使用电网”的行为界定与处罚,只有两个法规可以遵循:
一是“非法使用电网”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是《中华人民共国渔业法》,但电鱼工具算不算其所指的“电网”?另外两个法规中的指水域,是否包括私人鱼塘?这些都有模糊之处。
特别是在此案中,像其中的电鱼工具、鱼塘和其中的鱼,都是私人的财物——则此时的电鱼工具,算不算是治安法或渔业法中所指的“非法电网”呢?其争议就较大了,且目前的相关法律解释中,也没有明确界定。
在如此模棱两可的情况下,“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精神,正好能体现于此!
法律尚未对“在自家鱼塘电鱼的工具和行为”进行界定前,私人当然是“即可为”;同理,当其是否属于现有法律中规定的“用电网进行非法行为”有争议时,公权力的介入就要慎重,这就会出现警方在案件反转后所言的“法律适用存在问题”了。
其三,该男子在被退回罚款后,也自称“电鱼不可取”——这显然也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启发。
此案反转后,不少网友更多是在批评警方的做法,认为公权力这是违法违规介入到私权领域了——这当然是极有意义的一个讨论话题。
但是,我们对于此案的反思中,也不能仅止于对公权力的批评与监督,其实这件事本身,对于在自家鱼塘电鱼者本人,以及我们普通公众而言,也都有自我反省的地方:那就是在自己家里,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吗?
显然并不是!——在自己家里打自己家的人,当然不行?在自家虐待动物,也不行吧?那么,像这位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的行为,其实是存在一些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隐患问题。
如果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看,电鱼明显是不可取的做法,这会破坏鱼塘的生态平衡——貌似这是我家的鱼塘,但这样的生产经营场所,就与关上门的家之概念就不尽相同了。
这就有可能牵涉到对他人、公众与社会的相关利益问题了,所以,电击自家鱼塘的鱼之行为,即便目前法规还未界定为违法违规行为,但也是不可取的生产经营做法。
更重要的是,电鱼行为还会有伤人与死人的危险,这不仅仅是电鱼者本人及家人的安全,还会威胁到公众的安全——毕竟,鱼塘与关上门的家不完全相同,公众更有可能误入,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孩子,如果因此误入并出现问题,显然电鱼者就要负法律责任了。
且这位男子电鱼后还上传视频到网上,显然也是不当行为,这会起到不良的社会示范效应,会让人们误以为电鱼行为没有问题。
为防患于未然,所以,网友对在自家鱼塘电鱼的行为进行举报,警方也因此予以介入本身,仍是可取的和适当的做法——虽然警方适用法律的处罚有问题,但并不代表公众与公权力就不能关切与介入此事,而经过此反转案件后,该电鱼男子也认识到并承诺“不会再电鱼”,其实就起到了这样的教育效果!
其四,经历此案的争议后,“电鱼行为、电鱼工具”是否应在后续的立法中,予以明确界定其合法与否呢?
有人说:在自家杀猪,不也有电击法吗?这不也是合法的吗?所以,在自家鱼塘时,我想电就电!
其实,电击杀猪等经营行为,与在自家鱼塘电鱼行为,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其安全隐患的范围与可能性上差别较大,鱼塘中电击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范围更广、影响更大。
所以,公众与立法部门确有必要进行广泛讨论,以确定是否全面禁止电鱼工具的问题了。
笔者更倾向于“将所有电鱼工具作为违禁用品”的立法做法,这样做,对捕捞鱼类的工作几乎没什么影响,但相反,却会产生较多的社会问题。
因此说,考考对电鱼工具及行为的立法性禁止,显然利远大于弊,且平衡与比较之下,禁止电鱼工具的社会效益与社会正向影响会更好更大,则立法以规范之,又何乐而不为呢?【原创评论:瑜说还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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