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林某是山东省济宁市xx县xx村村民,在该村有合法宅基地,并建造了房屋,建筑面积180平方米。
2020年3月,村委会在村里的告示栏里张贴了一份《xx村村庄搬迁安置方案》,方案内容为:村委会受到县、镇两级人民政府指派,征收xx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随后,村委会来和林某协商事宜,由于补偿款比较低,林某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2020年6月,镇政府、县政府以及村委会的人,组织几百人,带来了八、九台挖掘机,对整个村子进行了拆除,而此时,林某还没有和村委会达成协议。
林某没有办法,只得以县政府和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并赔偿损失。
开庭后,县政府和镇政府辩称:
1、是村委会组织人员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镇政府和县政府并没有组织人员,两级政府的工作人员出现在拆除现场,只是为了维持持续;
2、此次土地征收,是为了建设工业园区,推动县级经济发展。村内大部分村民已经签约,只有林某等几人没有签约,严重影响了拆除进程,影响了公共利益,村委会也是不得已才实施了拆除行为。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2、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据此可知,县政府是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
本案中,村委会张贴的《xx村村庄搬迁安置方案》中,也明确了,是收到县、镇两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因此,可以认定县政府是案涉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驳回林某对镇政府的起诉。
至于县政府辩称的,是村委会组织人员实施的强制拆除,法院不予认可,因为村委会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委会也没有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就算是村委会强拆,也应当视为县政府的委托,由县政府承担责任。
关于焦点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案中,县政府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强拆行为具有合法性。因此,法院认定强拆行为违法。
三、法院判决
1、 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林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2、 责令县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林某作出赔偿决定。
四、律师总结
村委会系村民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因此在土地征收中,除非是受到县政府、镇政府委托,否则不能和被征收人进行签约。需要注意的是,正是由于村委会并非行政机关,村民在和村委会签约的时候,尽量签署三方协议,表明村委会是受哪个行政机关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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