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案号:(2022)皖10民终288号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日至6月20日,张某在某公司处工作,岗位为保安,服务单位为黄山市高速公路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0日,张某以受同仁排斥为由向公司递交离职报告,当日公司同意其离职。
2021年7月19日,公司在与张某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仲裁庭审时出示了一张由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拍摄的照片,以证明张某在工作期间存在疫情防控不佩戴口罩、上班期间抽烟的违规违纪行为。
张某认为公司的行为侵犯其肖像权,向法院起诉请求:
1.公司赔偿侵犯其肖像权的经济损失28000元;
2.公司赔偿其误工费600元、交通费12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的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本案中,公司在与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为证明张某在工作期间存在疫情防控不佩戴口罩、上班期间抽烟的违规违纪行为,而向仲裁庭出示了一张他人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使用,该照片并未经加工伪造而对张某进行丑化、污损,且使用范围有限,故公司使用该照片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对张某全部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侵犯张某的肖像权,是否应当赔偿张某主张的各项损失28720元。
本案中,公司将张某在工作期间由他人拍摄并提供的照片作为证据使用,且不存在对张某照片进行丑化、污损等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对张某认为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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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正楼律师 1391330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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