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天有不测风云,离婚后又遭遇失业,人生跌落到谷底,那么,孩子的抚养费我可以不支付吗?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学习一下。
【情景案例】
高某和杜某于2006年1月结婚,婚后杜某生了一个女儿阿云。2012年3月,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经协商,两人均同意离婚。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阿云由高某独自抚养,杜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起初几年,杜某按月将抚养费汇入高某的账户。2015年4月,杜某所在的公司破产,失去了工作,自此不再支付抚养费。
当高某找到杜某时,杜某认为,自己的生活费用都面临问题,根本无力文付抚养费。高某认为,杜某离婚时曾分得一套房屋,可以通过借款或想想其他办法,解决抚养费的问题。
请问:杜某以没有工作为由不支付抚养费,合法吗?
【杨律分析】
本案涉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并不因离婚或其他原因而被免除。在办理离婚协议时,双方对抚养费已进行约定,离婚后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
如果双方在离婚后,一方无稳定的收入来源,出现生活困难等情形,应本着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的原则充分协商,妥善解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以保证孩子的生活、教育不受影响。杜某作为阿云的母亲,在离婚时承诺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应当继续执行该协议条款。杜某虽然暂时失业,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应当履行抚养费义务。
因此,杜某以没有工作为由而拒付抚养费,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杨律提示与建议】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不能因为一方失去收入而免除。同样,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不能因此而排除。如若经济方面遇到困难,如何解决呢?建议如下:
(1)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在具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找新工作或其他方式,取得收人。
(2)双方可以协商,降低抚养费标准或延迟支付抚养费,等经济条件好转后再行支付或予以补足,以缓解一时之急。
【相关法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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