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模型】
小花从某知名二手交易平台买了一部自称未开封、全新、年会中奖所得的手机。拿到手机检测后发现,该手机早已被激活,且电池已经进行多次充电。
小花找到卖家,要求退货退款,但卖家拒不承认自己的手机使用过,也拒绝退货退款,并扬言“你去告吧,你要是真能告赢,法院怎么判,我怎么赔!”
【问题解析】
我们结合上述案例来对二手交易中消费者维权通常要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要点归纳,主要是以下两大问题:
一、网络二手交易平台,消费者能否进行退换货?
首先,即便是二手交易,小花与卖家之间的网络买卖合同依法成立。
通过平台账号的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卖家曾承诺交易物品“未开封、全新”,但进检测后发现,该手机已被激活,且电池已进行多次充电,说明该手机并非“未开封、全新”状态,不仅如此,小花购买该手机的交易价款虽低于该品牌旗舰店同款新品售价,但高于其他已开封的同品二手商品。
小花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当出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状态时,该合同可以解除。
所以,如果小花的诉请是主张退还货款,应该会得到法院予以支持。
除了上述案例,我们还在裁判文书网搜索了类案,根据各个生效案例的裁判观念,我们就二手交易中消费者能否退货问题进行如下归纳:
1、在二手交易中,销售者仍负有保障所售二手商品在合理期限内正常使用的义务,若出现非因消费者之过而产生的非自然损耗类的故障,致使消费者购买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有权退货。
2、在二手交易中,若属于现货交易,除有特别约定外以现状交付为质量标准,消费者未在合理的检验期内提出质量异议的,不得以质量问题要求退货。
3、关于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问题,部分法院认为如果二手产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仍应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但也有法院认为二手合同本质是基于合同双方对标的物存在瑕疵或折旧的共同认识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当销售者并无隐瞒消费者或者告知消费者虚假信息的故意时,除非销售者自己同意,否则消费者无权退货。
二、消费者无过错情况下,能否要求三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那案例里的小花能否据此要求卖家承担三倍赔偿?
小花当然可以提出这样的诉请,因为这是TA的诉请权利,但是,这个诉请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要分如下情况:
1、案涉二手交易平台主要是个人进行闲置物品交易的网络交易平台,【如果】卖家转让手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其是开展经营活动,那么,TA无法被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即便现有证据能认定卖家的行为构成欺诈,但因为卖家并非经营者,所以,小花要求卖家进行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会被法院驳回。
2、【如果】小花通过证据证明该卖家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假借出售个人闲置物品的名义长期从事经营性销售活动,并以虚假宣传的方式销售假冒商品,那么卖家的行为应认定为商业性经营行为,其行为构成销售欺诈。这时,小花主张卖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即退货退款的同时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法院应该会支持其这个诉请。
同样,我们就二手交易中消费者向卖家主张惩罚性赔偿能否得到支持进行如下归纳:
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个人卖家对二手物品进行转让的行为一般不属于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束,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则。但是,销售者在二手商品网站假借出售个人闲置物品的名义长期从事经营性销售活动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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