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9日06时43分许,赵某某驾驶鲁DG5T**号轻型栏板货车沿滕州市红荷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红荷大道与鲁班大道路口时,与清扫路面的环卫工鲁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鲁某某死亡。
现场概览照(由东向西)
“12.19”滕州市红荷大道与鲁班大道路口处货车致人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事故直接原因:
鲁DG5T**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员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
由于鲁DG5T**号轻型栏板货车的所有人枣庄辉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监管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未对挂靠其公司名下的车辆及驾驶人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肇事驾驶员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思想麻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较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直接引发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涉事驾驶员及企业追责情况:
鲁DG5T**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员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将对肇事驾驶员进行处罚。
处罚决定
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经调查发现枣庄辉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公司负责人责任心不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公司所属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实际培训内容;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营运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填写记录不规范等问题。
针对枣庄辉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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