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30日,深圳某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作为“中国移动甘肃省2016年甘南分公司第二传输节点机房土建工程设计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的设计单位,并签订了相应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约定:1.由深圳某公司完成涉案项目5918㎡的设计任务,设计费共计63万元;2.深圳某公司交付施工图时,设计费应支付至总额的95%,剩余5%应于项目竣工后七日内付清;3.涉案项目在一年内未开工的,深圳某公司参加竣工验收应另行收取费用;4.甘肃移动逾期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一日按欠付设计费的千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深圳某公司超出合同约定完成了涉案项目6203㎡的设计任务,相应施工图纸亦于2017年6月5日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
然而,甘肃移动却在支付第一期设计费12.6万元后,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设计费50.4万元。此外,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两单位被起诉后,要求共同向深圳某公司承担设计费用的支付义务及违约责任。
中国移动甘南分公司与中国移动甘肃公司共同辩称,依据合同约定,项目竣工七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5%,案涉工程项目未开工。因此被答辩人主张工程设计费最后一笔5%即31500元于法无据。对方主张违约金89126.95元没有依据。
经查明,2016年8月30日,招标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发出招标项目名称为中国移动甘肃省2016年甘南分公司第二传输节点机房土建工程设计项目的招标文件。2016年12月1日,发包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与设计人深圳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编号×××86。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中国移动甘肃省2016年甘南分公司第二传输节点机房土建工程设计项目工程设计,最终设计费定为630000元。在合同签订三日内支付设计费的20%计12.60万元,在初步设计交付时支付设计费的35%计22.05万元,在施工图交付时支付设计费的40%计25.20万元,在项目竣工七日内支付设计费的5%计3.15万元。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涉及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另,中国移动甘南分公司已向深圳某公司支付设计费126000元。中国移动甘南分公司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2017年6月5日,案涉设计合同通过审查备案,取得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约定当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本案中,案涉设计合同已完成且通过了审查备案,取得了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深圳某公司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中国移动甘南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设计费。
对于移动方面辩称该设计合同的工程项目并未实际施工,其不应当支付最后一笔5%的31500元的设计费的辩解意见,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7.2条明确约定“发包人的上级或涉及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且深圳公司已完成了设计工作,移动方面虽称工程项目未实际施工,但未实际施工的责任不能归责于深圳公司,而是中国移动甘南分公司自身原因,故对二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公司支付设计费504000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向深圳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9129.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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