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男子用手电筒吓死1100只鸡获刑
近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分享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的判决,谷某某为了打击报复邻居钟某某,两次到钟某某家的养鸡场,采取用手电筒照射鸡群的方式,直接造成1100只鸡在受到惊吓后因互相挤压、踩踏而死亡的“惨案”,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次挤压致死的鸡总价值为13840元。
这引发了网友的讨论,是鸡的生命重要,还是人的自由可贵?其实这不是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因为谷某某故意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犯罪。那么该罪在法律上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没有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严重程度,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笔者试分析一二。#刑事律师##北京律师##男子用手电筒吓死1100只鸡获刑#
法析1: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律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所保护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本案谷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钟某某财物的行为,造成钟某某损失五千元以上,已经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析2:如果没有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严重程度,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但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能会被处以拘留或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应当按照《民法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谷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社会性,该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仅在于由于公私财物被毁灭、损坏而使社会财富减少,给国家和公民个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而且还在于经常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引发其他犯罪案件。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说说您的看法,欢迎点赞、评论、转发、收藏!(注:图片均来自网络,出处见水印,侵权请告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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