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学的时候,老师问过我们一个问题:为什么贩卖妇女儿童起刑不可以是无期或者死刑。
答案是:为了被贩卖妇女儿童的安全。
杀一个人是死刑,贩卖妇女儿童如果判死刑了,一旦被查到或者有败露的可能,人贩子破罐子破摔,干脆把孩子和妇女弄死算了,毁灭证据,死无对证。
还有人说,收买妇女和孩子的,也可恨,应该重判,起码十年以上。
如果买孩子和妇女都判十年以上,那么这孩子和妇女从谁手里买的,打死我也不说,说了我要判十年。
我一句话不说,你也没证据说我买孩子,不能把我怎么样。
买卖路径我也不交代。警方查不到上线,人贩子更加猖獗,更加逍遥法外。
这是打击了犯罪吗?这是纵容了犯罪。
我真是佩服一些人,永远激动,永远热泪盈眶,永远说外行话。
还有,买孩子买妇女重判,那么按法理学一致原则,买毒品的要不要重判?买批文行贿的要不要重判?
法律永远重罚的是资源优势方,卖妇女儿童的,卖毒品的,卖手中权力的。
而不是重罚资源弱势方,否则法律失衡,天下大乱。
劝一些记者,不要天天坐在电脑前闭门造车,动不动就要整一个大新闻,骗骗流量。多出去看看,多当面采访一下司法部门和当事人,看看这个社会是怎么运行的。
别老整出一些“何不食肉糜?”“何不重判买方?”的二逼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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