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概念
股权转让:Transferof shares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增资扩股:capital increase andshare enlargement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增资扩股一般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强,并可以用增加的注册资本,投资于必要的项目。
02 区别
另外需注意对股东承诺放弃认缴的新增出资份额,公司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我国《公司法》第35条和第71条对增资和转让有进行规范,但是规范对象不同,前者是对公司增资行为进行规范,后者是对股东股权转让行为进行规范。
第35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出发点在于保护公司原有股东的股权不因新增资本而被稀释,有效处理了公司资本多数决原则与少数股东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平衡了个别股东的权益和公司整体利益的关系。
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出发点在于通过赋予股东优先购买权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排斥第三人竞争效力的权利,对其相对人权利影响重大,必须基于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享有,其发生要件及行使范围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为根据。
综上:在我国《公司法》无明确规定其他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情况下,其他股东不得依据与增资扩股不同的股权转让制度,行使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股权过程中的优先购买权。(来源:中壹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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