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务之家作者:周玉文
在刑事案件的过失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犯罪的必备要件;在民事侵权中,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也是构成侵权的必备要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都清楚:在过失犯罪的刑事案件中有具体被害人的案件中,例如,过失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重伤犯罪,行为人在构成犯罪的同时,也必然也同时构成民事侵权,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依法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继承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在不少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民事侵权案件中,行为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而仅构成民事侵权。这说明行为人民事侵权中的过失并不等于刑事犯罪中的过失。当然,这里有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和民事案件证明标准方面而导致的问题。因为前者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后者仅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因为收集到的证据,仅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则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其实除此之外,刑事案件中过失和民事侵权中的过失还是有着本质上的不同的。本文试着说说二者的不同。
我们知道,无论是民事侵权还是刑事犯罪,都是侵害法益的并也都应当予以谴责的行为。但是,刑事犯罪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比民事侵权更为严重更应当予以谴责的。就过失犯罪中侵害生命权和健康权方面来说,只有在客观方面达到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程度才可能涉及到犯罪,而民事侵权就没有这样的要求。就主观方面来说,即使行为人有比较轻微的疏忽,即比较轻微的过失造成的损害也应当承担责任,而对刑事犯罪来说,如果是行为人仅有比较轻微过失,则无须动用刑法,即以民事侵权的方式予以谴责即可。下面通过两个例子来说明一下。
一个是“货拉拉案”: 2021 年 2 月 6 日下午,货拉拉有限公司的签约司机周某某通过平台接到车某某搬家订单, 20 时 38 分到达约定地点。周某某因等候时间较长,车某某又拒绝接受付费装车服务及支付延时等候费,订单赚钱少,故心生不满。 21 时 14 分,周某某搭载车某某出发,但未提醒坐在副驾驶位的车某某系好安全带。途中,周某某未按平台推荐的路线行驶,而是自行选择一条相对省时但人车稀少、灯光昏暗的偏僻路线。车某某发现后, 4 次提醒偏航。周某某态度恶劣,与车某某发生争吵。车某某心生恐惧,把头伸向窗外要求停车。周某某发现车某某用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上身探出了车外,周某某打开双闪,但未制止车某某或采取制动措施。随后,车某某从车窗坠落。因头部与地面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参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 】湘 01 刑终 1436 号刑事裁定书)。
在本案中,抗辩双方就被告人周某某是否构成刑事方面的过失严重分歧。辩方认为,被告人对车某某跳车这一事件不具有预见可能性,系意外事件。即被告人周某某对被害人的死亡不具有过失。控方则认为,案发的时间是在冬季的 21 时许,周某某偏离平台推荐路线及语言恶劣的表现,给被害人造成心理恐慌和实质危险,故被害人车某某因恐慌而坠车可能性较高,并非属于是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即是可以认定被告人对被害人车某某坠车死亡具有过失的。最后,法院认可了控方的观点,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对被害人车某某的坠车死亡具有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一个是“王某过失致人死亡案”:王某与李某长期保持情人关系。某日下午,王某收到李某短信,称其到邻乡参加同学聚会,过几天才能回来。王某怕李某恋上他人,于是让同村亲戚开车拉自己到李某聚会处。三人开车到其他地方饮酒至深夜,返回聚会处时,司机问李某回不回家,王某称必须回,李某不愿回。王某强行不让李某下车,二人在车内开始厮打。司机又征求二人意见走不走,二人均未吭声,司机遂开车往回返。途中二人继续争吵、对骂,司机停车制止二人争吵并把车右中门门锁按下,又开车前行。王某向李某道歉,李某一直未吭声,但从后座移到中间近车门处然后跳车,王某去拉未拉住。李某跳车后摔地昏迷,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参见袁博:强迫他人回家不料跳车死亡如何定性,《检察日报》 2015 年 8 月 16 日第 3 版)。该案是笔者引自 2022 年第 11 期《法学》期刊作者陈璇撰写的名为《危险接受的自愿性:分析视角与判断标准》的论文,该论文对该案的观点是:二人长期保持恋人关系,虽然在感情上存在猜忌和嫌隙,但大体能形成相互间不会侵犯对方法益的信赖感。事发当时是深夜,李某饮过酒,王某阻止李某下车并执意带其回家,虽有防止其“恋上他人”的考虑,但客观上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司机开车前行后,王某有主动向李某道歉,也足以表明并无侵害李某意图。当司机征求二人意见“走或不走”时,李某也并未坚持己见。可见,她选择跳车并不是为了摆脱王某对自己的拘禁,而更多的是愿望未得到满足时宣泄不满情绪的一种极端表现。即不能认定王某对李某的死亡具有刑事方面的过失,因而王某不构成犯罪。笔者是同意这个观点的。
而在袁博的文章中则认为,王某在主观方面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因而构成刑事方面的过失,构成犯罪。其实,在笔者看来,这里就是把民事其侵权方面的过失与刑事犯罪方面的过失等量齐观了。王某当然应当对该过失承担责任,但并不是承担刑事责任而是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为他的过失还未达到刑事责任过失的严重程度。
在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中,对行为人的过失的认定一定是要达到刑事犯罪所要求的过失程度,而不是仅仅达到民事侵权过失的程度。笔者认为,对这个重要问题并未引起法律人的足够重视。例如,在今年 2 月份在网络上披露的一起《想吃火锅被拒,妻子生气跳车身亡》(参见“广西普法”微信公众号, 2023 年 2 月 12 日 13:30 发表于广西)的案件: 2020 年 9 月的某一天,王强开车带妻子李丽去看三岁多的女儿,路上夫妻二人因吃火锅侮辱争论起来。李丽称自己现在想去吃火锅不想去看孩子,而丈夫王强则坚持先去看孩子。坐在后排的李丽看丈夫没有调转车头,于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突然打开车门跳车。王强发现后立即停车查看并报 120 急救。但李丽由于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王强主动投案自首。 2021 年 8 月 24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以王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王强的辩护律师以妻子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家属谅解为由请求减轻处罚。最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在笔者看来,虽然可以认定被告人王强有过失,但这仅仅是民事侵权方面的过失,即过失是轻微的,不足以认定为是刑事犯罪方面的过失。笔者注意到,该案件判决结果被披露后,引发了许多社会公众和法律界人士对该判决的不满和异议。以此观之,在发生是致人死亡等严重社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在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属于过失的情况下,一定要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清究竟是民事侵权方面的过失还是过失程度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构成了刑事犯罪方面的过失后,才可以构成犯罪的主观和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才可以认定为犯罪。否则,只能按民事侵权案件处理。作为一名刑事辩护的律师,对该方面的问题更是应当特别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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