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随着交易量的增加,也引发了商家、买家与平台相互之间的纠纷。
近日,笔者查阅到两宗因卖家反悔、买家要求赔偿的拍卖纠纷案件,一宗是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另一宗是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
有些意外的是,两宗案件对卖家反悔的赔偿责任认定存在差异,导致案件判决结果并不一致。
广东案件
某贸易公司通过某电商拍卖平台公布拍品“祖母绿戒指18K金镶嵌钻石”,起拍价1元,保证金100元,加价幅度1元,并承诺“送拍机构成交不卖,则拍品保证金退一赔三作为赔付给竞买成功人”。
2022年1月5日,小群以1元的价格竞拍成功并完成付款,后某贸易公司以商品无库存为由拒绝履行发货义务,并表示情愿按照平台规则赔付小群保证金的三倍300元。
后法院查明某贸易公司仍在拍卖起拍价为5800元的同款拍品。
法院认为,小群竞拍成功涉案拍品后,某贸易公司未依约向小群交付涉案商品,构成违约,应向小群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送拍机构成交不卖,则拍品保证金退一赔三”的平台规则属平台对商家的约束和治理,并不影响用户在商家违约时要求商家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判决:某贸易公司赔偿小群损失5800元。
北京案件
2020年3月19日23:54,小群向某拍卖平台缴纳保证金3000元,2020年3月20日00:15,小群以起拍价12800元的价格,拍得上述拍品,并支付价款12800元。
根据平台《拍卖争议处理规范》约定,除汽车、房产以外的其他类目,成交不卖的,每笔订单赔付比例为竞买人锁定的对应拍品的保证金数额的5倍。
上述广东案例突破了平台规则的限制,以同类拍品的起拍价支持了小群的赔偿请求。
笔者倾向同意广东法院的裁判观点。
理由是:
一、平台买家作为消费者相较经营者享有更高的社会保证利益,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一旦接受了经营者提出的报价条件,并实际支付了价款,双方即建立起买卖合同关系。
而商家在买卖合同生效后,以没货或货物已被人预订为由拒不发货,属于严峻的违约行为,尤其是作为设定特别条件的拍品,买家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付出了更多的精力,无论商家无货还是货物已被预订都涉嫌欺诈,理应承担更为严格的赔偿责任。
如北京案例,在小群向法院起诉前双方沟通中,商家即承诺按五倍保证金赔付,不排除商家最终售出拍品时的利润远远大于赔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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