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即将来临之际,现公布2起典型案例,提醒各位学生家长在选择校外培训机构时,注意“两查一防”——查看机构资质是否与实际相符、查看收费时间是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防范违法广告和虚假宣传。
案例一
如皋市某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件简介
当事人在经营少儿特长培训过程中,制作了“某某金话筒 代金券”10张,用于元旦活动作为奖品发放,代金券均印有“本券使用须知:1.凭此券在本店消费可抵现金使用;2.本券不兑换现金,不找零,不挂失;3.此券不能和其他优惠活动同时使用;4.本券保留最终解释权。”字样。
另当事人制作了内容为“CCTV央视上榜品牌……少儿口才、主持、美术、舞蹈”等用语的店招悬挂于当事人经营场所三楼楼顶。后经查明,当事人品牌并非央视上榜品牌,中央电视台也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情况属实。案发后当事人已将相关字样拆除。
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和《广告法》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2790元。
案例二
南通市某少儿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在经营场所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案
案件简介
当事人制作了600张宣传单和1张宣传海报,均印有“暑期班火热预招中”、“艺考特长班两期包过 不过退费”等内容。通过发放宣传单和在经营场所门口对外展示宣传海报的方式进行暑期班招生。
当事人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中含有对通过考试作出保证性承诺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依法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下一步,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校外培训广告监测监管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发现的违法校外培训广告,及时核实并依法查处。
特别提示
常见违法校外培训广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刊登、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广告。即禁止发布针对中小学生(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2. 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3.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4. 教育培训机构在广告中虚构机构或教师资质,夸大培训效果和机构实力,编造用户评价等。
请广大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上述广告发布及广告内容进行监督,举报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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