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闻喜县某中学的宿舍管理员。
聋哑人贾某某的儿子在该校就读。
2020年6月份,贾某某到学校给儿子送东西。李某见她是个聋哑人,恶从心中起,将贾某某带到宿舍,将门反锁,强行与贾某某发生了关系。
时间过去两年多,李某见自己所犯之事未案发,知道贾某某没有报警,恶念再生。
2022年中秋节第二晚,李某酒后来到贾某某家中,企图再次实施性侵,恰好遇见贾某某的丈夫范某,李某还假装是代学校来发月饼,被范某识破后,李某灰溜溜地走了。
大约过了一周时间,李某又一次来到贾某某家中,溜进她的卧室,用手摸其胸部。贾某某惊醒后,不断喊叫。
这时候,范某刚好回家,见贾某某上衣不整,怒火中烧。
李某见状下跪求饶,还说愿意用钱私了。
范某坚持要报警,李某又提出写保证书。写完保证书交给范某,刚走到门口,李某便声称保证书只是一张废纸。
怒不可遏的范某选择报警。
最终,李某因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来源:封面新闻)
关于案件的定性,没有什么争议。
李某违背贾某某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当然应以强奸罪论处。
值得商榷的地方是,4年有期徒刑,是不是太轻了?
我个人认为,法院的量刑畸轻。
首先,根据《刑法》的规定,不存在加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构成强奸罪的,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单从该规定看,4年的有期徒刑,确实在该量刑幅度内。
但我们应当看到,在本案中,有几个特殊的情节,一是李某多次性侵;二是李某入户犯罪;三是李某犯罪对象是残疾人。
关于第一个情节,李某只有第一次得逞,属于既遂。后两次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虽然多次性侵同一人不是加重处罚情节,但多次实施该种犯罪,说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较大,主观恶性较深,可以酌定对其从重处罚。
关于第二个情节,不论是《刑法》还是司法解释,均没有将入户强奸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节。
但我们应当注意到,入户盗窃不论数额多少,均构成盗窃罪;入户抢劫,属于加重处罚情节,应当在十年以上判处刑罚。
为什么如此?
那是因为,“户”是我们生活起居之所,非法入户的行为本身就侵害了他人的生活安宁,加之,在这种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地方实施犯罪,危险性更大。
从这个角度来讲,入户实施强奸,不仅侵害了妇女性自主权,也侵害了其住宅安宁,可以对行为人酌定从重处罚。
最关键的是第三个情节。
贾某某是聋哑人,也就是残疾人。
我个人认为,强奸对象如果是残疾人,就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当加重处罚,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确定刑罚。
根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应当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综合以上分析,我想,对李某的量刑,应当在十到十三年有期徒刑之间,这样才符合罪刑相当的原则。
另外,在该案件中,法院在对李某作出量刑的同时,还应当禁止李某在三到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机构相关工作。
而实际上,根据《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对于教职员工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这就意味着,一旦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想到教育机构应聘,已经成为不可能,换句话说,会被终身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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