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
JIANGSU SAINTY
卷入专网通信业务十多年,虚增营业收入上百亿元,江苏舜天收到“罚单”。
江苏舜天7月2日晚间公告显示,公司在6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因江苏舜天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原因,证监会拟对公司处以1000万元罚款,拟对公司董事长高松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罚款1430万元。
6月30日,上市公司收到罚单的同一天,江苏舜天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董事长高松现身并主持召开会议。
通过专网通信业务虚增营收103亿元
2022年11月4日,江苏舜天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时隔半年多,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揭开了江苏舜天涉嫌违法的事实。
2009年起,江苏舜天与隋田力洽谈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即隋田力组织开展的自循环业务,江苏舜天内部称通讯器材内贸业务)。
江苏舜天与上游供应商以及下游客户的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发票流转、资金收付、货物验收等环节主要由江苏舜天业务人员与隋田力方人员对接,且合同模板、产品、型号、购销价格、物流等由隋田力一方提供。
江苏舜天向隋田力催要通信器材业务尾款,隋田力控制的公司为通讯器材业务货款提供担保、支付尾款。江苏舜天参与的专网通信业务中曾出现上下游企业均由隋田力或其他同一主体控制的情况,同一公司或被隋田力控制的公司也曾在不同时段作为供应商和客户出现。
经查,江苏舜天参与的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实质是合同、资金、票据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无商业实质,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
江苏舜天在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中垫资(少部分业务作为通道),不承担产品风险,根据垫资规模和期限获取利润(或通道费)。江苏舜天知悉其在专网通信业务中的垫资或通道作用,且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
监管部门公布的罚单中,详细披露了江苏舜天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具体情况。
经查明,江苏舜天通过参与通讯器材内贸虚假自循环业务,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共计虚增营业收入103.33亿元,虚增营业成本93.99亿元,虚增利润总额9.34亿元。
其中,仅在2009这一年,江苏舜天就虚增营收1.56亿元,此后几年,公司虚增收入数额节节攀升,在2015年,江苏舜天当年虚增收入高达14.96亿元。从占比来看,江苏舜天各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最低为2.34%,最高为34.13%;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最低为8.69%,最高为132.86%。
值得关注的是,2022年4月30日,江苏舜天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将通讯器材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对200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该公告中调整后的财务数据仍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及多名高管被行政处罚
长时间虚增营收等数据必然需要核心环节的人员配合,在公告中,江苏舜天多位高管参与造假的行为也被一一公开。
公告显示,高松任董事长期间,全面负责江苏舜天管理工作。高松分别在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2016年12月至2018年9月分管、审批通讯器材内贸业务,在2018年至2021年与隋田力洽谈合作通讯器材业务。
高松知悉通讯器材业务由隋田力安排、上下游企业由隋田力指定,并向隋田力催款,在隋田力资金链断裂、江苏舜天出现应收账款逾期风险时,主动提出收回尾款后立即安排新业务,以帮助隋田力渡过危机。高松在江苏舜天2016年至2021年年报上签字。
此外,江苏舜天包括连续两届董秘、财务部经理、会计机构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等高管均涉及此案,是江苏舜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或其他直接负责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对江苏舜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对高松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桂生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王重人、李焱、赵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高松的违法情节严重,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高松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江苏舜天公告称,经公司自查,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董事长于罚单下发当天主持股东大会
就在上市公司收到罚单的同一天,6月30日,江苏舜天曾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当天会议由董事长高松主持召开,主要对年度常规议案进行审议。
在股东会现场,董事长高松表示,江苏舜天当下经营业务中,存在的不足是,业务转型进程较慢,模式创新有待加强。回顾近年来工作,尽管公司抓住了一些业务机遇,但整体来看,转型进程比较缓慢,这是当前公司发展中最迫切的问题。
“这与公司有较深刻的历史渊源有关,我们的自我约束确实比较多,目前需要去进行改变。” 董事会高管表示。
4月28日,江苏舜天发布一季度显示,公司实现营收9.89亿元,同比增长15.59%,归母净利润为1488.71万元,同增11.79%。
值得注意的是,江苏舜天短期借款一直处在较高的7.8亿元以上,同时在今年一季度,公司经营现金流转负,为-1.19亿元。公司财务部门主管回应称,短期借款主要是通过外部金融机构筹措的,公司为了业务发展需要较充足的资金。公司将会尽力保证现金流的安全稳健,目前储备的货币资金比较多。
伴随立案调查结果落地,提及后续转型发展,江苏舜天董事会高管称,目前公司仍然是一家相对传统的贸易型公司,需要随着市场的变化,针对市场进行转型。为此,公司在品类上要追求适度的多元化,但在经营上一定要高度的专业化。但具体要重点开拓哪项业务,还需要进一步商讨。
来源:新华日报财经
附:证监会对江苏舜天处罚
经查,江苏舜天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江苏舜天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情况
2009 年起,江苏舜天与隋田力洽谈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即隋田力组织开展的自循环业务,江苏舜天内部称通讯器材内贸业务)。江苏舜天与上游供应商以及下游客户的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发票流转、资金收付、货物验收等环节主要由江苏舜天业务人员与隋田力方人员对接,且合同模板、产品、型号、购销价格、物流等由隋田力一方提供。江苏舜天向隋田力催要通信器材业务尾款,隋田力控制的公司为通讯器材业务货款提供担保、支付尾款。江苏舜天参与的专网通信业务中曾出现上下游企业均由隋田力或其他同一主体控制的情况,同一公司或被隋田力控制的公司也曾在不同时段作为供应商和客户出现。
经查,江苏舜天参与的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实质是合同、资金、票据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无商业实质,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江苏舜天在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中垫资(少部分业务作为通道),不承担产品风险,根据垫资规模和期限获取利润(或通道费)。江苏舜天知悉其在专网通信业务中的垫资或通道作用,且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
(二)江苏舜天 200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江苏舜天通过参与通讯器材内贸虚假自循环业务,200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共计虚增营业收入 10,333,448,392.98 元,虚增营业成本 9,398,996,635.72 元,虚增利润总额 934,451,757.26 元。其中:
2009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56,498,376.07 元,虚增营业成本 151,597,880.30元,虚增利润总额 4,900,495.77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3.77%,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8.69%。
2010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324,680,384.70 元,虚增营业成本 307,117,384.62元,虚增利润总额 17,563,000.08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5.83%,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52.52%。
2011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439,362,648.95 元,虚增营业成本 401,183,581.47元,虚增利润总额 38,179,067.48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7.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51.12%。
2012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143,696,580.99 元,虚增营业成本1,051,275,717.43 元,虚增利润总额 92,420,863.56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19.95%,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132.86%。
2013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169,640,166.32 元,虚增营业成本1,096,542,042.37 元,虚增利润总额 73,098,123.95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20.17%,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18.26%。
2014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108,470,170.54 元,虚增营业成本1,038,223,035.03 元,虚增利润总额 70,247,135.51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19.19%,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55.38%。
2015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495,996,753.28 元,虚增营业成本1,367,440,895.74 元,虚增利润总额 128,555,857.54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25.6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88.68%。
2016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837,819,999.91 元,虚增营业成本 696,192,478.97元,虚增利润总额 141,627,520.94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17.6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110.51%。
2017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882,007,949.22 元,虚增营业成本 777,011,141.34元,虚增利润总额 104,996,807.88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16.0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74.24%。
2018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426,024,840.24 元,虚增营业成本 380,149,826.73元,虚增利润总额 45,875,013.51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7.9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29.20%。
2019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764,429,653.89 元,虚增营业成本 723,449,307.48元,虚增利润总额 40,980,346.41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16.5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10.13%。
2020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494,153,988.91 元,虚增营业成本1,408,813,344.24 元,虚增利润总额 85,340,644.67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34.13%,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32.49%。
2021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90,666,879.96 元,虚增利润总额 90,666,879.96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2.3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6.23%。
2022 年 4 月 30 日,江苏舜天发布《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通讯器材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对 2009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该公告中调整后的财务数据仍存在虚假记载。
高松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江苏舜天董事兼总经理,2018 年 3 月至2019 年 8 月任江苏舜天总经理,2018 年 3 月至今任江苏舜天董事长。高松任董事长期间,全面负责江苏舜天管理工作。高松分别在 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5月、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9 月分管、审批通讯器材内贸业务,在 2018 年至 2021年与隋田力洽谈合作通讯器材业务。高松知悉通讯器材业务由隋田力安排、上下游企业由隋田力指定,并向隋田力催款,在隋田力资金链断裂、江苏舜天出现应收账款逾期风险时,主动提出收回尾款后立即安排新业务,以帮助隋田力渡过危机。高松在江苏舜天 2016 年至 2021 年年报上签字。
桂生春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9 月任江苏舜天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8年 9 月至 2019 年 9 月任江苏舜天副总经理,2019 年 9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江苏舜天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2020 年 12 月至今任江苏舜天总经理。桂生春任江苏舜天时任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总经理期间,负责江苏舜天业务经营,2018 年 9 月起分管、审批通讯器材内贸业务,在 2018 年至 2021 年与隋田力洽谈合作通讯器材业务,并在回款出现问题时负责向隋田力催款。桂生春在江苏舜天 2017 年至 2021 年年报上签字。
王重人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任江苏舜天财务部副经理(主持日常工作),2015 年 2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江苏舜天财务部经理,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江苏舜天副总经理。王重人作为江苏舜天会计机构负责人,长期负责会计政策、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其知悉江苏舜天在通讯器材内贸业务中的主要作用是垫付资金,只关注资金收回,未能发现和阻止江苏舜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王重人在江苏舜天 2015 年至 2021 年年报上签字。
李焱 2018 年 9 月至今任江苏舜天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江苏舜天信息披露、法务、风险控制工作,负责审核通讯器材内贸业务合同、把控业务风险,参与通讯器材内贸业务风险处置及催款工作,其未能发现和阻止江苏舜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李焱在江苏舜天 2018 年至 2021 年年报上签字。
赵凡作为江苏舜天时任合川分公司负责人,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负责江苏舜天通讯器材内贸虚假业务的具体执行,其负责的合川分公司财务报表是江苏舜天财务报表重要组成部分。
上述违法事实,有江苏舜天相关公告、财务报告、工商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审计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江苏舜天披露的 200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 4 月 30日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高松、桂生春、王重人、李焱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时任合川分公司负责人赵凡参与通讯器材业务,其行为与江苏舜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综合考虑上述人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专业背景等,高松、桂生春是江苏舜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重人、李焱、赵凡是江苏舜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1、对江苏舜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2、对高松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3、对桂生春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4、对王重人、李焱、赵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