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日照市发展改革委、日照市民政局、日照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日发改社会〔2021〕69号),对我市托育服务价格定价进行明确:
1.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不得高于财政拨款相应类别幼儿园标准的 2 倍,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收费不得高于财政拨款相应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 3 倍。盈利性幼儿园收费根据市场自行定价。收费定价参照《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日发改成本〔2020〕256 号)和《关于幼儿园定价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发改成本〔2020〕297 号)文件执行。
2.根据托育机构班型特点和我市实际,普惠性托育机构(不含幼儿园中的托班)的保教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财政拨款类省级示范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的 2 倍,并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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