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近日,山西运城市芮城县风陵渡镇人民政府被罚款20万元。
处罚单位为芮城县文化和旅游局。处罚信息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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