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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指 南
健康梦很甜 我带你逐梦
热热热!每年到了夏季,都是游泳场所爆满的时节。为了保障场所卫生安全,卫生监督部门也会加强监管,一般来说,游泳场所容易违规的原因都是无证经营(没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或者水质卫生指标不合格(池水尿素超标、游离性余氯偏高或者偏低)等。但随着卫生监督部门执法效力、治理模式的升级创新,这些年也发现一些新的违法情况,@游泳场所老板们 来看看,有没有还没做到的?
游泳馆瞒报
顾客氯气中毒事故被罚
据重庆卫生监督,2021年7月16日下午,江北区卫生健康委接群众举报,称某游泳馆因违规操作致小孩氯气中毒住进重症监护室。经查,7月15日晚9:30左右,该公司自动投药装置故障,水质处理员在未清场的情况下,在泳池岸边配置消毒剂,准备采用人工方式对池水进行消毒。当该处理员往装有消毒剂的稀释桶内倒水时,瞬间产生大量刺激性气体,导致水质处理员和10名顾客出现咳嗽、胸闷、呼吸不畅等反应。其中,1名儿童因病情较重被送往重症监护室,诊断结果为急性中毒性肺水肿、双肺肺炎、I型呼吸衰竭。该公司存在瞒报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以及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为顾客服务等违法行为,被给予警告,罚款31500元的行政处罚。
游泳馆停用
卫生设施逾期不改被罚
据山东卫生监督,2022 年6月21日,滨州邹平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一营业中的游泳场所设置的浸脚池内无消毒池水,该卫生设施被擅自停用。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单位限期两周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两周后,执法人员对该游泳场所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设施仍被擅自停用。现场可见有泳客通过无消毒池水的浸脚池直接进入泳池区域。该游泳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05号)第六条之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腺病毒阳性
涉事游泳馆被立案查处
据法治日报,四川省什邡市有家长反映数名儿童在当地一游泳馆游泳后,相继出现发烧等症状。2022年7月23日,四川省什邡市联合调查处置工作组发布通告称,儿童患病是由腺病毒引起的,已责令涉事游泳馆停业整顿,并依据相关法规对该游泳馆进行立案查处。7月19日晚,什邡市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了突袭抽检,采集了该游泳馆内泳池水样。经检验,该游泳馆样本尿素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要求。什邡市卫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该游泳馆水质不符合国家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依据相关法规已对该游泳馆进行立案查处。
总结一下
这些行为都要注意
1
未按规定对水质进行自检!
游泳场所在每场开放前、开放时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自检;开放时间,每2小时测一次池水游离性余氯、PH值、温度。
2
水质自检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游泳场所应进行水质自检,检测结果应公示并注明测定时间。在游泳场所入口处或服务台等醒目处放置自检公示。
3
未使用循环净化消毒系统
游泳场所池水循环周期是指整个池水体积水量,通过池水净化系统进行净化处理后再返回池内的时间。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应包含自动添加消毒剂设施,且规定池水循环周期不应超过4小时,且确保每日平均新水换水率10%以上,保证池水水质良好卫生状况。
4
未落实泳客健康承诺制度
游泳场所应当严格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做好游泳者健康承诺登记,游泳者健康承诺单3个月有效,对于不填报或者有不适宜游泳禁忌症的游泳者,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入水游泳。
5
水质检测不合格
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
游泳场所首违“免罚”
当然,也并不是一出现违法行为就会被处罚,还有一些首违不罚的情况。
据浙江卫生监督,近日,温岭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某游泳场所检查时发现,该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内公示水质检测结果。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调查取证,查明该游泳场所已按规定对水质进行自检,且自检结果合格,但结果未进行公示,此次违法行为属于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宣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敦促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认可并签署了《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保证尽快整改。后经复查,该游泳场所已在场所公示栏处公示了相关的水质检测报告,属于及时改正。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所列情形,温岭市卫生健康局最终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具体首违不罚条件,还需参照当时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河南的请戳这里:
【监督君有话说】
天气炎热,游泳馆生意火爆,越是在这种时候,越要注意卫生安全,已经有那么多前车之鉴了,场所经营者要吸取教训,尽全力给顾客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游泳场所,生意才能越来越红火!卫生监督部门也会继续加强监管,一起努力守护好群众的健康权益!
来源:卫生监督观察
主编丨宋波 统筹|张玉良 责编丨赵丽
审校丨郑世厂 李大凯 武金方 美编丨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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