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镇政府执法人员闯进虾塘主家中,将夫妻二人“软禁”。
待虾塘主夫妻被放出来,家中早已“洗劫一空”,虾塘更是“人间蒸发”。
夫妻报警,警方却称不属于公安机关接警范畴。
镇政府的权力这么大?可以随意软禁公民,处置公民财产?背后还有什么内幕?
案件回忆
7月2日,福建梅岭镇玄钟村,张先生站在自家的虾塘前,脸上掩饰不住的怒气。只见虾塘放干了水,塘底只剩一些污泥,虾却不见半只。
张先生夫妇辛辛苦苦养殖的虾,全被捞走了。不仅如此,张先生这天真正感受到了“抄家”的含义。家中的生活用品及仓库养殖的工具,全部被“洗劫”了。
而这一切的罪魁祸首不是别人,就是镇政府的执法人员。张先生夫妇愤而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却表示镇政府执法,他们无权干涉。
镇政府为何要将张先生“抄家”“抄塘”?“抄塘”后的虾去了哪里呢?
合同到期惹争议
事情还要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说起,1986年,张先生就和玄钟村委会签订了合同,租用该村虾塘养殖大虾。
随着时间推移,张先生和村委会的虾塘租用合同于2023年到期,村委会没有续约的想法,多次督促张先生归还土地,张先生就按照正常程序向村委会归还了虾塘。
张先生租用村委会的虾塘期间,为了扩大养殖规模,1999年张先生私下和玄钟村的村民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将土地改为了虾塘,这份合同的到期日期是2028年。
而这次事件的关键点就是这片私下租用的虾塘。由于张先生和村委会虾塘的合同到期,镇政府就要求张先生将所有虾塘的土地归还,不仅是村委会的虾塘,还包括私下承包的虾塘。
镇政府为何执意要求张先生归还虾塘呢?原先在今年2月,镇政府公布了虾塘招标,共有21个虾塘参与招标,张先生私下租用的虾塘正是其中之一。
张先生不乐意了,他认为自己与村委会的合同到期,已经按时归还虾塘。现在的这片虾塘是自己与村民签订的,合同还没到期,不应该归还。
镇政府林副书记却表示张先生与村民签订的合同,未经村委会的同意,双方协议无效。之前租用的虾塘已经到期,所有的虾塘都应该按时归还。
张先生与林副书记争辩,但是对方态度强硬,没有缓和余地,双方不欢而散。
张先生回家后,越想越气,但是面对林副书记的强硬,张先生只得再想办法。惋惜还没等到张先生想办法,一场突如其来的祸事降临了。
未还虾塘遭“抄家”
7月2日,天刚亮不久,6点还是多数人熟睡的时间,张先生夫妇也不例外。门外一阵乌拉拉的声响,张先生夫妇从睡梦中惊醒,还没反应过来,自家的大门就砰砰的响了起来。
张先生夫妇立刻穿衣起床,出门查看动静,门外乌压压的一堆人集合在门口,张先生吓了一跳,还没等他询问发生了什么,就有几个自称是镇政府工作人员的人,将他和妻子强行带到了村委会。
张先生夫妇自然是不从的,但是执法人员表示要带他们去商量事情,张先生夫妇以为是来找他解决虾塘这件事,就不再抵抗。
张先生夫妇前往了村委会,被带到了一旁的房间坐着,等了许久,也不见任何人来说事情,张先生按耐不住了,想离开,却被告知没有同意不能离开。
张先生夫妇内心忐忑不安,在来到村委会后,手机就被拿走了,也不知道等了多久,终于被告知可以离开了。
两个人不安又欣喜地回到家,结果开门一看,家里洗劫一空,连略微可以用的上的电器都没有了。
张先生懵了,转身就往虾塘跑去,映入眼帘的就是一个空空荡荡的大坑。虾塘水放干了,养殖的上万斤金刚虾几乎看不到了。张先生瞬间明白发生了什么,当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事情后,给了张先生一张回执单,表示此事是镇政府在执法,该事件不在警方的监管范畴内。
张先生懵了,镇政府的执法人员将自己的家和虾塘搬空了,警方却表示此事不归他们管,那么他该去找谁呢?
不得已,张先生只好联系了记者,记者采访了督办此事的镇政府的林副书记。林副书记对搬空张先生家和虾塘的行为一一证实。
并且对此次行为作出了解释,虾塘合同到期,多次通知张某归还虾塘,但是他一直拒绝归还。此次虾塘马上开始招标,为了保证招标人的利益,镇政府才出动了人手腾空张某的虾塘。
当问及为何张先生的家也会被搬空时,林副书记表示这是一次误搬,张某的生活用品全部堆放在院子里,并没有丢失。之后会将这些东西全部归还张某。
记者又问到被捞起来的虾去哪了?林副书记回应捞起来的虾全部卖了,售款约6万1千元。
张先生得知后,表示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他的虾塘里共有约上万斤虾,按照市场价每斤35元,至少能够卖到35万的价格,怎么可能只有6万呢?
面对张先生的疑问,镇政府表示,当时是直接找人收购的,价格是15元每斤,而且打捞上来的虾只有4000斤左右。
此事被曝光后,网友们众说纷纭,养殖户说有上万斤虾,镇政府说只有4000斤,到底是谁说谎了?若是养殖户没说谎,多出的6000斤虾去哪了?
上万斤的虾,只卖了6万元,远远低于市场价,这合适吗?镇政府有资格卖百姓的虾吗?
随着网友讨论越来越激烈,梅岭镇政府不得不回应此事,表示此次事件确实操之过急,会把6万块虾款如数还给张某,补偿差价。
“误搬事件”看法律
虽然镇政府对此事已经作出了回应,但是此事仍旧反映了一些问题。第一是张先生私下与村民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张先生认为自己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已经终止,他按时归还虾塘,已经走完了合法手续。现在的虾塘是与村民私下签订的,与村委会没有关系,村委会没有权利收回虾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个体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
个体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的权利,张先生作为当地村民,承包当地的虾塘,这是法律给予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十四条: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占非法收取。
依法承包的土地,是得到法律认可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张先生若是合法获得的土地经营权,签订的虾塘合同,镇政府是不能随意收回的。
这里就涉及到合法问题了,前文已经讲到,张先生是私下与村民签订的合同,这份合同并没有得到村委会的认可。
根据《土地治理法》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依法授予或者确认单位和个人使用。
我国的土地是国家所有,虽然分给了农民,可以耕种,但真正的所有权还是国家。而村委会的其中一个作用是负责治理村土地资源的。
张先生虽然和村民私下签订了土地承包,但是土地真正的所有权不是村民,是国家。
《土地治理法》第十五条:国家保证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保护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和处分的权益。
张先生私下签订的合同,没有得到村委会的认可,在村委会看来,该合同无效,且身为治理国家土地资源的组织,有权对土地进行治理。
在租用合同看来,张先生与村委会的虾塘合同到期时,确实就已经结束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张先生依法应归还虾塘。
但是镇政府的执法行为存在程序问题,镇政府只是对张先生下达了归还虾塘的通知,当对虾塘进行清退的时候,却没有出具书面的执行书。
执法人员将张先生夫妇拉到村委会,便置之不理,没收手机,该种行为属于执法不恰当。
镇政府执法人员对虾塘清退的时候,还将张先生的家搬空了,该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张先生的财产权和住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执法人员清退虾塘的过程中,应该保证张先生的财产权益不受损害,更何况擅自将打捞的虾售卖出去,已经严峻侵害了张先生的财产权。
身为政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遵循程序正当,不能为所欲为,要将权力关在笼子里。
案件总结
国家机关人员要知法懂法,牢牢守住初心,不要任意妄为,让权力成为损害百姓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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