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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距离”旁听庭审|象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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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己的银行卡

代他人转账、提现

轻轻松松获得“好处费”

是礼尚往来?

还是生财有道?

错!

这是犯罪!

7月20日,象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象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白峰一行三人到庭旁听案件审理。

简要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0月,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将名下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犯罪所得资金的收转,并在对方转账需要验证时提供验证码等帮助,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经查,郭某某多次转移的赃款系他人被电信诈骗的资金,共计146余万元,转入郭某某上述两个银行账户后被转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数额达146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整个庭审过程,审判长思路清晰,有序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展开了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罪名定性、证据、争议焦点及量刑建议充分发表了意见,并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本案件将择期宣判。

寄语

近年来,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载体、网站平台实施犯罪更加隐蔽。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领域,帮助行为是实现犯罪目的的纽带,同样构成犯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或提供网上银行的登录密码、验证码、刷脸识别,或通过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等方式帮助犯罪分子接收转移、隐匿财物,不要为了贪图不义之财,让自己成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帮凶,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作者:唐柳丽

编辑:唐柳丽

审核:马贵君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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