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蔡晓科
一、事件导入:
在河北保定市定州市商业街,有一家为环卫工人和快递小哥提供免费饮用水的爱心驿站,为了使爱心驿站更明显,爱心驿站负责人徐先生在棚子上挂着显眼的横幅,横幅上写着“爱心驿站为环卫工人、快递小哥送上冰凉”
冰箱的侧面还贴有提示牌,写的是“24小时监控,仅限工装环卫工人、快递小哥等高温工作者按需拿取,请勿浪费”的字样,有这样的爱心驿站在,被关心的高温工作者感到夏天带来的“透心凉”。
7月16日凌晨,一名蒙面男子开着三轮车闯入驿站,拉走了近20件饮用水,临走前还破坏了驿站上的横幅。此事一经曝光,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谴责和抗议,7月16日晚10时许,定州警方已将违法嫌疑人抓捕归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法律分析
(1)违法嫌疑人是否构成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该规定可知,构成盗窃罪需要满足数额较大的要求,各地关于盗窃罪的入刑标准基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而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而言,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南方地区,3千以上一般认定为数额较大,在经济较为落后的西部地区,1.5千以上一般认定为数额较大。
本案中,该饮用水作为对特定群体的捐赠,违法嫌疑人并非该特定群体,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转移占有,其行为已构成盗窃,但在价值上不构成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因此违法嫌疑人不构成盗窃罪。
(2)违法嫌疑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违法嫌疑人可能构成第三款的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但基于饮用水的价值,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构罪标准,因此,也无法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
(3)违法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
违法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意义的犯罪,但在治安管理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违法嫌疑人可能达到了治安管理处罚的标准,公安机关可基于其违法行为及其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对其处以拘留,并处罚款。
三、结语: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爱心驿站,是城市里一道美丽的风景。这些水是用来滋润高温下的那些辛苦劳动者,值得全社会共同呵护、细心守护。
有人过来“进货式”搬运、扯掉横幅,表面上是贪小便宜,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然更进一步的来看,这是公然践踏爱心,破坏社会秩序的问题,对于此类行为,一方面要在道德上进行谴责,树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道德观念,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对法律的完善、对执法的深入进行法律层面的规制,共同建立法治社会、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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