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拦下邻村婚车,想让新郎给喜烟与红包。不料司机从身后抽出刀刺向男子颈部,男子见状立马落荒而逃。事发时,该男子认为婚车司机做出的行为过于偏激,于是便报了警。
李光耀出生于农村,从事养殖业后,闲来无事时喜欢在街上溜达,用这种方式给他无趣的生活增加了一些乐趣。某天邻村有户人家正在办喜事,一大早就开始放鞭炮,声音吵得李光耀不能睡。于是他索性不睡了,起身上街去看热闹。
来到大街上看到眼前的景象,李光耀心中大喜,觉得自己的好运要来了。他打算等着婚车开到自家门口后,上前去讨个彩头。于是李光耀迅速站在路边,静静地等待着婚车的到来,这时他又突然想到,如果别人结婚,每次开车从这里经过,自己都把婚车拦下,上前讨要喜烟跟红包,肯定也能赚不少。
李光耀在马路边等了好大一会,终于看到了婚车缓缓地从远处驶来,看准时机后就拦下了第一辆婚车,向新郎讨要喜烟跟红包。不过车上的司机根本没有听他在说什么,看他把婚车拦下来之后,心里非常着急,于是对他喊道:赶紧起开,别在车前站着。
李光耀见对方不肯给喜烟与红包,于是就慢慢的走到了车窗前,再一次嬉皮笑脸的跟新郎讨要。此时的新郎已经特别不耐烦了,于是就朝他丢了100块钱,让他不要挡着婚车,新郎又说:不要耽误结婚的吉时。
可李光耀依旧不依不饶,认为新郎的这种做法一点诚意都没有,而且只给了自己100块钱,李光耀根本瞧不上,于是在车窗前一直发牢骚,希望对方可以再多给一些红包。
新郎见李光耀已经将钱装进了口袋还不让路,就呵斥他不要脸,说他竟以这种方式赚钱,还不如去找个工作更踏实一些。
李光耀见新郎羞辱自己,就跟对方吵了起来,婚车司机陈康见俩人吵得不可开交,于是从身后拿出来一把长0.5米的刀,直接向李光耀的颈部刺去。
还好李光耀的身手比较敏捷,迅速的躲开了对方的刀,虽说没有什么大问题,但也让他的颈部被刀划伤了一道口子。
见状李光耀害怕受到二次伤害,于是赶紧跑远了,陈康下车瞪了他一眼之后也没有继续追赶。李光耀大概跑出去50多米的距离,环顾了一下身后看陈康没有追过来才放下心。
但事后李光耀觉得陈康的行为太偏激,而且也属于恶劣行为,越想越生气后决定报警。
警察接到电话后,马上赶到了婚礼上,在婚车里也搜出了那把0.5米的刀。并在现场马上控制了陈康,把他带回了警察局。经调查后才知道,陈康家里是做水果生意的,而且跟新郎是亲戚,车上的刀是在店里切水果用的。
虽说李光耀的做法确实存在问题,可不管怎样,陈康拿刀刺向他后,水果刀就属于凶器了。(案例来源:西瓜视频,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怎么看呢?
1、李光耀拦截婚车讨要喜烟与红包的行为是违法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李光耀拦截婚车不让走,只为多要一些钱财,新郎为了快速离开给了100元,但他还不知足,还想多要一些钱。李光耀通过胁迫的方法拦截婚车,迫使新郎不能及时赶到婚礼现场,新郎被迫支付财物,李光耀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
2、司机陈康拿到刀刺向李光耀,在法律上该怎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陈康拿刀刺向李光耀,导致对方颈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陈康将面临5日以下拘留,或处500罚款。
3、陈康导致李光耀脖子受伤,要怎么赔偿?
《民典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陈康用刀将李光耀的颈部刺伤,需要赔偿对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减少的收入等等。李光耀有权要求陈康赔偿医药费等费用。
4、本案提醒我们,结婚本是喜事不应有恶俗,想沾喜气完全可以用合法的方式取代。如果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应当拿法律来保护自己,不要冲动行事,避免造成很严重的后果。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